2011年,A公司涉嫌巨额财务造假被媒体曝光?

如题所述

近日,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 1号),中公教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被曝光:
1
违反法律的事实
一、中公教育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组成关联方1 .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在中公教育时,石磊董事安排他人收购陕西冠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冠诚)的全部股权。 收购资金来自中公教育董事长李永新和中公教育法定代表人、时总经理、董事王振东,这些人员的银行账户UCL均由中公教育财务部员工王某保管、操作转账。
收购完成后,石磊安排中公教育人员负责陕西冠诚银行账户UCL的保管操作和日常费用的报销等工作。
2 .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由石磊的朋友赵先生以股权收购形式取得北京创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创晟)的全部股份。
收购完成后,石磊拟提供北京创晟日常运营资金,安排王某等人保管操作赵氏名下的华夏银行账户u盾、北京创晟华夏银行账户u盾,负责北京创晟人员的工资计算、发放等。
另外,北京创晟的主要业务来源于承包中公教育在国内各地分校的装饰工程。
3 .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石磊安排他人创办上海贝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丁)、上海贝丁成立子公司吉安市井开区理享学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理享学)为中公教育学生金融贷款
两家公司的设立资金均来源于李永新,由石磊安排王某具体转账操作,后续两家公司在日常经营、财务及人事管理等方面由石磊责成王某等人负责。
4 .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2019年6月,石磊安排他人设立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瀚辉),并着手项目工程建设。
辽宁瀚辉土地使用权购房款等项目启动资金由石磊安排提供,资金来源为李永新等,辽宁瀚辉银行账户的UCL由石磊安排中公教育人员保管操作。
这5家公司实际上直接受石磊控制,石磊为上市公司关联自然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 (根据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为上市公司中公教育的关联法人
二、公司披露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存在重大疏漏2020年2月26日,中公教育发布临时公告《关于收购陕西冠诚•九鼎国际1号楼的公告》 (以下简称《公告》 ),公司董事会动用自有资金383,060,000元陕西冠诚
有关情况与实际不符,有虚假记载。
2019年-2020年,与中公教育的两家子公司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公(,辽宁中成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地)、北京创晟共签订7份各地分校装修工程项目合同,合同价款共计403,747
2019年7月、2020年2月,北京中公先后与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签署协议,约定在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向中公教育学生提供教育消费贷款。 北京中公领取教育消费贷款后,向海贝丁、吉安理享学支付服务费。
其中2019年北京中公共支付服务费34,588,000元,2020年共支付211,000,000元。
2020年1月,中公教育总经理办公会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与辽宁瀚辉实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中公未来学习城项目的议案》,决定由北京中公和辽宁瀚辉共同开发辽宁未来学习城项目,北京中公将投入2亿元建设工程费。
北京中公与辽宁瀚辉签署协议后,于2020年1月17日向辽宁瀚辉汇入建设工程款200,000,000元。
综合来看,中公教育及其子公司北京中公、中成地与关联方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瀚辉关联交易涉及金额共计1,232,395,000元,其中2019年、2020年分别为12,200年
上述事实足以使相关人员询问、认定笔录、银行流水、相关合同、上市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证据证明。
2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理处罚的依据和结果
中公教育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63条、《证券法》第78条第2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2项记载的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行为。
石磊董事控制陕西冠诚等5家关联法人,具体策划、安排5家公司与中公教育的关联交易。
李永新董事长授权石磊负责中公教育投融资事务,为石磊开展所有相关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并知悉中公教育与陕西冠城存在关联关系,但在董事会审议该交易事项过程中未将该交易作为关联交易提出。
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振东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为石磊开展相关交易事项提供资金支持,默许石磊利用中公教育人事、财务人员为关联方提供便利。
罗雪作为财务总监分管财务部门,知道管理部门的财务人员方便石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秘书桂红植负责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参与部分关联交易审议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义务。
对中公教育信息公开的违法行为,石磊、李永新、王振东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罗雪、桂红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决定:1.对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400万元罚款。 2 .对李永新、石磊给予警告,分别处以200万元罚款; 3 .给予王振东警告,并处100万元罚款; 4 .对桂红植、罗雪给予警告,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据税务大聪介绍,此次案例中,中公教育隐瞒了与陕西冠诚等5家公司组成关联方的事实,导致公开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54号〕第五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一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陕西冠诚、北京创晟、上海贝丁、吉安理享学、辽宁汉辉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中公教育未按规定披露这些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最终,中公教育及相关负责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警告,共罚款1000万元的行政处理。

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https://www.87dh.com/xl/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