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伤残军人最新退休优惠政策:
兵役法修正案草案拟增加一款,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初次审议时,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队提出,草案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为此,草案拟增加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再次审议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彦林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表示,修正案草案在不同条款对残疾义务兵、士官和军官的安置作了规定,有必要对残疾军人安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方式作出总体规定。
为此,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或者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草案同时规定,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此外,草案规定,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
参考资料: 中国人大网--关于《兵役法》修正案的审议报告
军队干部退出现役由地方政府安置工作的政策,从建国初期延续到现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大学生考入公务员行列的人数逐年上升,加之政府部门对专业技术干部需求越来越多,造成安置转业干部的形势日趋严峻。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均完成了安置转业干部的“政治任务”,但由此带来的问题值得关注。
为了探索军队转业干部的安置出路,上世纪末以来曾出台“一次性算清安置费”、“自主择业”等制度,但效果都不十分理想。 建议打破旧观念产生的条条框框,实施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的“集群创业”安置政策,把这一人才群体顺利集体转移到市场经济的主战场上,走出一条更加科学合理的,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的安置路子,以利国、利军、利民。我认为实施这一政策主要是在两个方面实现突破,一是建立健全独立的管理机构,通过现代人才管理手段把转业军人群体打造成双向选择的“人才库”;二是开拓以创办经济实体为主的多元化创业渠道,为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把军旅生涯锻造的优秀素质有效注入国家经济建设的主战场。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八章二十六条,是国家和军队首次以军事行政规章的形式,对伤病残军人的退役方式、安置办法、住房和医疗保障等问题作出全面系统的规范,是军地各级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的基本遵循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