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遗嘱有效,外孙女可以拥有三叔个人财产。
一、我们先学一下《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三、上述二条规定说明了什么
1、 我国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限于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多数人。如子女、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因此外孙女不符合这一条件的。不能作为继承人接受遗嘱继承。
2、但第16条第3款规定了: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此外孙女也是可以接受三叔的个人财产的,只是外孙女的身份不是继承人而已,应当称之为受赠人,三叔是赠与人(或遗赠人)
四、三叔遗嘱生效的条件
1、三叔在其后,没有再立遗嘱,否则执行最后的遗嘱;
2、注意事项:执行遗嘱过程中,不应违反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任何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五、三叔无权自由处分的财产或权力,外孙女是不能继承的。
如田地,这里涉及的是承包经营权,而且一般情况下,是按户承包的,依常理外孙女肯定不在三叔户头里的,这个承包经营权属于当初三叔承包时,户头里的所有人。所以这个权利三叔无权个人加以处分,因此这个外孙女是无权接受赠与的。其他涉及到如果是同样的情形,外孙女也是无权接受赠与的。
六、外孙女能接受赠与的财产,只能是三叔的个人财产
也就是现在三叔与三婶共同财产的一半。因为三婶还健在,三叔离世后,对房屋等财产现在也不便分割,因此实际占用不太可能,一般是在三婶百年后,再实际占有了。但其中的一半财产,现在实际上已经是属于外孙女的,只是没有实际占有而已。
三婶的个人财产,如果三婶没有立下遗嘱,那她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的法宝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才有权力继承。
外孙女本身无权继承,她妈妈是法宝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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