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法医鉴定一跖骨骨折鉴定轻伤二级可是在15天左右就能活动自如我申请二次鉴定可是派出所告知我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必须配合做二次鉴定 县级督察也找了但是始终没有答复
对于伤情的法医鉴定,是对伤害(损伤)程度的鉴定,鉴定结论作出后,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重新鉴定申请,过了半个月了, 能活动也是正常情况,不一定是鉴定人作假。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3、244、245、246、247条明确规定,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请。侦查人员接到异议申请后,应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作出不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将该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补充申请或重新申请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作出准予补充或重新鉴定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法医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法医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请求检察院的立案监督。
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三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百四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补充鉴定:
(一)鉴定内容有明显遗漏的;
(二)发现新的有鉴定意义的证物的;
(三)对鉴定证物有新的鉴定要求的;
(四)鉴定意见不完整,委托事项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补充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六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百四十七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的,公安机关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追问我该怎么办呢 一人难敌四拳
追答轻伤二级是很容易达到的,估计你这情况应当没有虚假。如果确实存在作虚假鉴定情形的(关健是要有证据,不可以凭空想象或臆想),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也申请检察院的司法监督。
派出所 和对方都不配合
追答可以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