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再就业怎么算

如题所述

首先需要明确,买断工龄是违法的。买断工龄的计算方法需要参照员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工作岗位等条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还要经企业与员工双方协商,报有关部门批准,由企业一次性支付给员工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解除企业和富余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经济补偿根据不同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水平等,补偿的数额也不相同。而买断的工龄是按照自缴纳社保时的时间开始计算。例如1980年工作,1990年买断后又在1995年找到工作,那么工龄就从1990年买断之前的那个公司工作的那一年时间即1980年开始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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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0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再就业后的工龄连续计算的文件

“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这一举措是对是错,已经没有什么疑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和一些省份,针对这一影响劳动者切身利益,影响安定团结,和构建和谐社会背道而驰的做法,制订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补救措施,并出台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再就业后的工龄连续计算的文件。但有些省份采取“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买断工龄”再就业前的工龄归零

这里给出了找到的部分文件:

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79)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青劳社厅发[2002]2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破产企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就业后工龄计算问题,同意你厅意见,即其原在国有企业的工龄及再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在重新就业后的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不计算为新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发[2001]94)

对于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再就业连续计算工龄给出了专门的描述:下岗职工分流到本企业自办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原企业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发给经济补偿金;或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由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中应明确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时间与到新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连续计算,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不短于原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部分人员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工龄计算和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人发〔2003〕82号

对于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再就业连续计算工龄给出了专门的描述:国有企事业单位失业职工与国有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或改制中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国有企业破产后一次性发给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其在原单位已确定的工作时间和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聘用后的工作时间(被劳动教养和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工资待遇比照录、聘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2个回答  2020-07-16
张律师你好:我现在是一名公办高中学校的教师。在此之前,我是一家石油企业的员工,1994年大专毕业参加工作,1999年底与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我又跨专业专升本,于2003年取得了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2006年我考取硕士研究生,09年毕业后到现在的高中学校工作至今。我2011年评了中一,最近在在评副高积分摸底中,教育局将我的学历积分中的专科和本科积分不予统计,只计算我自2009年从教时起的研究生积分,我认为他们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职称积分有四项:学历积分、自上一级职称评定年限积分、教龄积分、业绩积分。我的教龄是从当教师的2009年算的,对此我没有疑义。但对于学历积分中不算专科和本科的算法表示不理解!我请张律师分析一下我的情况,他们这样做是不是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还是这样做是对的?望张律师予以分析解答为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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