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多少年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在诉讼中,一方要求离婚的,法院调节无效,应当准予离婚。但是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不能适用该项规定。诉讼离婚的方法如下:
1、申请人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2、当事人准备离婚材料;
3、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
4、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5、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
6、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
7、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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