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8-09-15
学生实习期间不受劳动法保护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高校和用人单位都极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也在积极拓宽大学生实习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为了积累经验,增加求职砝码,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不少学生自己也在主动地联系实习单位。
实习期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不可否认,实习是一个大学生走向社会的阶梯,如果实习好了,自然可以提高实践能力,拓展就业机会,可一旦事与愿违,在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寻求保护呢?
“大学生毕业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业博士范围指出,“因为实习大学生与学校依然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范围指出,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实习。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总结提炼,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上面所说的大学生的毕业实习。
实习期间不受劳动法保护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实习,法律上区别是否是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学生的身份。范围分析说,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时间到单位进行实习,因在此时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旦学生在毕业后,继续留在实习单位的,两者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毕业之后以失业或待业人员身份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因其已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视为就业,则产生试用期、学徒期等概念。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学徒期,学徒期和试用期都应当成为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如在此期间不幸患病的,还享有法定的医疗期。
保障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由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呢?一旦发生侵权案件,维权又以何为法律依据呢?
范围指出,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实习过程中,如果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和人身伤害纠纷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在目前就业难的情况下,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据相关调查,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一些学生自己通过关系找实习单位,双方连基本的协议都没有,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
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法可依,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或者出台更为明确的为实习期间大学生服务的法律,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进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此外,高校作为管理者,应该有针对性地制订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大学生在自选实习单位时还应该注意,要慎重选择实习单位,事先了解该单位的经营合法性和行业信誉;在对实习单位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最好在实习前与之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拒绝实习单位收取抵押金或扣留身份证件的无理要求,等等。同时,在实习过程中,要多留意周围的人和事,一旦权益受损发生争议,才能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证人。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订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2个回答 2008-09-15
摘 要:就业难背景下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运作规则,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体系,是当前保证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及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为此,各高等学校积极为大学生实习拓展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实习活动日益彰显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就大学生的实习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据高等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开展这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为了积累经验,增加就业的砝码,学生个人也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总之,不论是学校组织的统一实习还是学生自主实习,值得关注的是,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关系到大学生群体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实习时期的天之骄子却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他们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大学生实习现状令人担忧
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由此可见,如果政府不能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体系,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1、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顺利通过实习期是当前大学生首先要面对的挑战,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以试用为由延长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大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或者故意延长试用期,致使实习生自己辞职,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置社会的道德伦理全然不顾,把大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这已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这些单位,不断地从人才市场招聘新的实习生,不断有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扮演“奴役”的角色,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就辞退大学生。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少数用人单位这种短视的心理取向,致使大学生的实习期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榨取人力资源的无偿“剥削期”。
2、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
理所当然,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关的有效补偿。但当前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作为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大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我们承认,用人单位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遇,但问题的本身与界定的尺度应该是大学生劳动投入与企业回报之间的利益大小问题。如今,部分企业管理者以金钱为导向:爱心缺失,庞大的学生群体的就业压力使部分用人单位以提供就业机会和试用考察为由,把实习生当成廉价了劳动力,部分只是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分文不给,这些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用人单位的不正确价值取向有直接联系。国家教育部与团中央的有关通知中,曾要求企业的实习生应该享受基本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保护,但事实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生在职场目前所处的劣势,并不享受要求享受这些基本保障的主动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