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关于大学生权益的最具争议的问题是什么?

如题所述

我认为最具争议的应该是就业问题

大学生是一个充满青春与骄傲的名字,因为我们承担着世界的明天,大学生活本应该是丰富且缤纷的,我们都期待可以在大学的几年中尽情地飞翔,充实自己,锻造自己。
而在生活中,却也时有大学生权益被侵犯或受损害的事情发生,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深思考。的确,作为新时代的一名大学生,我们接受的是最好的教育,我们站在时代与新思想发展的前沿,应该说我们看事情要比同龄人深刻与透彻得多。但是很多时候不少大学生有着很强烈的理想化思想,毕竟接触社会不多,经历的事情也不够多,他们希望看到的是一个符合他们理想的世界,在这样的一种心态下,很多时候他们会忽视社会的众多阴暗面,而致使他们的权益受损害,在很多大学生的实践和就业过程中就存在着不少这样的问题,他们缺乏一种保护自己的思想而现在的大多数高校都通过成立学生权益维护中心切实保护学生的权益,并且把维护学生权益当作组织建设的一部分来重视;在学生方面,很多学校通过开展"大学生如何维护自身权益"等讲座以及一些常识的宣传来增强学生的维权意识。
当代大学生究竟存在着哪些方面的权益呢?
首先,大学生作为公民,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他们享有公民所有的权利与义务,而除此之外,大学生作为一特殊群体,他们还享有一些特定的权益,包括与社会、与学校之间的权益。当今大学生权益受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社会实践以及创业中的权益受损;二、在学校里的权益受损,包括与校方的摩擦;三、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受损。
有关大学生在社会中的权益受损事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原因有很多,其中有社会的因素,也有大学生自己的因素。在前段时间的一期《中国青年报》上,就有有关几名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权益受损的报道。讲的是中央财大经济学系的几名大二学生利用暑期的时间去一家私企打工,不但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少挫折,权益也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他们想通过暑期的时间去打工,一方面充实自己,一方面也可以赚点零花钱。当他们被告知一家公司肯雇佣他们的时候,他们就兴高采烈地去了,在事先他们根本就没有签订有关的书面协议更不用说是合同了。因为他们根本没有考虑到有关这方面的问题,而在打工的过程中,这家公司并没有按照他们事先所说好的来执行,他们的工作时间超出了他们原先所定的时间,工作量也比原先所说的要大得多,这样不说,在打工结束之后,他们并没有获得他们所该得的报酬。而几个大学生在与公司理论几句没有结果之后就没有再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他们正当的权益,他们不知道该找谁,该怎么做,事情就不了了之,而之后也不知是媒体如何得知才报导了这样的事件。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事情,首先是学生方面的问题,他们涉世不深,考虑不周,他们把这个社会理想化了,而没有想到社会复杂的一面,他们不懂得保护自己,而在事情发生之后,他们不懂得用有效的手段或借助一定的途径来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而有些企业或组织正是利用当代大学生这样的一种心理,通过损害别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而有关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的权益也是一大问题。大学生创业,已成为时代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更多的人在议论着当代大学生身上的创新意识和勇于实践的精神。却少有人注意到,风景线背后?阴影":有的大学生在转让知识成果时,由于不了解自己成果值多少钱,结果成果低价被人买走;也有的大学生在创办公司时,违法违规,甚至被勒令停业;也有的大学生在与社会企业合作时,受骗上当…… 勇于创新的精神和深厚的知识基础,是大学生创业的优势,但与在商海沉浮多年、深沉老练的老板们相比,这些还不够,创业学子,要学会保护自己。当然,对于这种种现象,我们要制止它们的发生,但是有些社会现象不可能在短时期内消失,所以作为一个大学生,我们要做的首先便是增强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毕竟是要人去适应社会,而不是社会来适应人的,所以作为大学生,要在思想意识上增强维权意识,并要在现实行动中切实维护自己应有的合法权益。

学校应有的职责
针对上面所说的第二个方面的大学生权益受损现象,也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毕竟大学生的绝大多数时间是生活在学校里的。就大学教育而言,包含研究自由、生活自由及学习自由等事项,并且学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治权。而在中国高校中,学生权益损害主要体现在乱收费方面,时下,一些学校特别是一些地区的民办高校收费不当,据报道,湖北一个百万人口城市教育系统每年从学生手中的乱收费高达600多万元之巨。学生作为消费者,在学校处于弱势地位,要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国务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学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给予学生消费者以明确的法律保护,避免部门条例规定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打架,尽量不让损害学生消费权益的行为有法律空子可钻。二、实施学校收费明白卡制度,即凡是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任何费用必须由收取人在卡上签名,并出具收费凭证,以防止部分学校和教师逃避工商物价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三、建立反应迅速的学生消费者举报系统,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四、加大对违法违规乱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顶风作案的当事人。

对于社会的要求
有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权益受损的问题也是当今大学生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业应该说是大学生最关注的事情,毕竟苦读四年,从某种程度上讲就为了就业问题。而在现实生活中,有着不少侵害大学生权益的事情发生。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小徐最近的一次求职遭遇令他哭笑不得。他去一家杂志社应聘,刚一见面单位就告知,如想签订协议书则需要缴纳1万元押金。小徐觉得单位的要求实在是不可理解,"如果以后我违约的话,缴纳违约金合情合理,可现在还没上岗,没有从单位拿一分钱就要先交一笔巨?。北京大学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主任李国忠对此则是司空见惯:"如今,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缴纳上岗抵押金、风险金的现象太普遍了!"去年7月,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生黄某到已签订协议的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报到上班。不料单位提出,为防止毕业生随意跳槽,如要签订劳动合同书,黄某必须先缴纳上岗押金1.5万元,5年内若不发生变故将予以退还。否则黄某将不得不另寻他职。"她觉得单位做法不合理,便找到学校寻求帮助。经协商未达成协议后,她去了另一家单位,并向该公司交纳了违约金?李国忠说。李国忠拥有9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经验。他介绍说,缴纳抵押金、风险主要是一部分中小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而在大型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则不多见。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在签订协议书前即提出,否则不予签订;另一种则是直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时提出,否则单位对毕业生不予接纳,并且毕业生需承担违约责任。而招聘方索取的金额少则几千,多则上万,许多用人单位要求就业者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缴纳抵押金、风险金等以防止就业者违约。对于收取上岗押金,招聘方也说是迫不得已。但是对于一个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来说,他们根本没有什么经济基础,招聘方提出这样的要求,不得不说在某种程度上侵害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且,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要求毕业生缴纳抵押金、风险金。如果已缴纳了此笔费用的,有权在进入用人单位后随时要求予以返还。若出现争议,毕业生请求调解无效后,可直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可是,至今也未听说任何一家招聘单位因收取了上述费用而受到法律制?分析其中原因,现在大多数学生和家长都抱着"只要能找到一份好工作,花多大的代价都值得"的想法,而有些毕业生是敢怒不敢言。现在,我国在个人信用的立法方面仍是空白,招聘方在吃亏后便自行设置管理条款,而不合法的行为也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和处理,"于是,由于双方的疏忽和缺乏规范,大家便感觉理所当然了"。在这个问题上,供需双方的行为都需要用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让双方的权益都得到保障。对择业的毕业生,学生不能一味地苛责单位和社会,而应首先自己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在签订协议书时一定要索取劳动合同的样本或复印件,看清条款,并学会向学校和法律部门寻求援助,切实维护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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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15
学生实习期间不受劳动法保护

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下,高校和用人单位都极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也在积极拓宽大学生实习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为了积累经验,增加求职砝码,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不少学生自己也在主动地联系实习单位。

实习期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不可否认,实习是一个大学生走向社会的阶梯,如果实习好了,自然可以提高实践能力,拓展就业机会,可一旦事与愿违,在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寻求保护呢?

“大学生毕业实习的明显特点是用人单位与实习人员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法专业博士范围指出,“因为实习大学生与学校依然有教学关系,还处于没有毕业的状态,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单位根本无法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而且这种实习本身的目的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而不是专业训练,其根本目的在于教学。”

范围指出,通常所说的实习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实习。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总结提炼,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

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上面所说的大学生的毕业实习。

实习期间不受劳动法保护

对于第二种情形的实习,法律上区别是否是实习的唯一标准就是学生的身份。范围分析说,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在学校安排下或者利用课余时间到单位进行实习,因在此时全日制学生还是学生身份而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由于学生不是劳动法调整的对象,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不能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一旦学生在毕业后,继续留在实习单位的,两者间的关系将发生变化,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毕业之后以失业或待业人员身份到其他用人单位的,因其已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视为就业,则产生试用期、学徒期等概念。无论是在试用期还是学徒期,学徒期和试用期都应当成为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如在此期间不幸患病的,还享有法定的医疗期。

保障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由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如何界定呢?一旦发生侵权案件,维权又以何为法律依据呢?

范围指出,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实习过程中,如果学生和实习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务和人身伤害纠纷只能按照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特别是在目前就业难的情况下,学生本人并不具备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实习权益保障协议的主动权。据相关调查,用人单位也没有与实习生签订保障协议的主动意识。一些学生自己通过关系找实习单位,双方连基本的协议都没有,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自身权利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关专家指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

其中,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规章制度,使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保障问题有法可依,把实习期间的大学生纳入法律制度的调整范围,或者出台更为明确的为实习期间大学生服务的法律,切实降低大学生因实习期间权益受损进行维权的成本,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此外,高校作为管理者,应该有针对性地制订一些实习规范性文件,并尽可能和实习单位达成一致。大学生在自选实习单位时还应该注意,要慎重选择实习单位,事先了解该单位的经营合法性和行业信誉;在对实习单位不甚了解的情况下,最好在实习前与之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拒绝实习单位收取抵押金或扣留身份证件的无理要求,等等。同时,在实习过程中,要多留意周围的人和事,一旦权益受损发生争议,才能找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或证人。

同时,政府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把签订实习保障协议纳入实习生进入市场实习的规则之中,制订详细的就业市场准入规则,不断规范就业市场,相关职能部门也应该通过培训或签订责任书等方式,督促部分单位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政府在该方面的调控与监管力度,为大学生的实习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2个回答  2008-09-15
  摘 要:就业难背景下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运作规则,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体系,是当前保证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及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为此,各高等学校积极为大学生实习拓展渠道,许多公司、企业等单位成为部分高校的定点实习场所和实训基地,实习活动日益彰显出其特殊的育人功效。就大学生的实习方式而言,一方面,高校根据高等教育的目标要求,有计划、有组织、有目标的开展这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另一方面,为了积累经验,增加就业的砝码,学生个人也在自主联系实习单位。总之,不论是学校组织的统一实习还是学生自主实习,值得关注的是,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护问题应当受到高度重视,这关系到大学生群体利益,而且也是非常敏感的社会问题。但是,令人担忧的是:实习时期的天之骄子却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他们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所以,积极探索与构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大学生实习现状令人担忧
  据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大学生打工状况的调查显示:将近40%的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其自身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即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选择各种途径维权的也仅占13.9%,而选择忍气吞声者占86.1%。由此可见,如果政府不能尽快建立健全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体系,随着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将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1、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
  顺利通过实习期是当前大学生首先要面对的挑战,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以试用为由延长试用期,并在试用期内不与实习大学生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不为其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并在试用期结束时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无端将实习生辞退,或者故意延长试用期,致使实习生自己辞职,然后重新招募新的实习员工,置社会的道德伦理全然不顾,把大学生的试用期当成剥削期,从中获利,这已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的惯用伎俩,这些单位,不断地从人才市场招聘新的实习生,不断有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扮演“奴役”的角色,这些单位只用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就辞退大学生。在这种不断的招收—辞退——再招新中实现企业人力资本投资的最小化,少数用人单位这种短视的心理取向,致使大学生的实习期成了部分用人单位榨取人力资源的无偿“剥削期”。
  2、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
  理所当然,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关的有效补偿。但当前由于处于转型时期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是很健全,作为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大学生因为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我们承认,用人单位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了良好的实践机遇,但问题的本身与界定的尺度应该是大学生劳动投入与企业回报之间的利益大小问题。如今,部分企业管理者以金钱为导向:爱心缺失,庞大的学生群体的就业压力使部分用人单位以提供就业机会和试用考察为由,把实习生当成廉价了劳动力,部分只是给予基本的生活保障,有些分文不给,这些与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用人单位的不正确价值取向有直接联系。国家教育部与团中央的有关通知中,曾要求企业的实习生应该享受基本工资和工作时间的保护,但事实是,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实习生在职场目前所处的劣势,并不享受要求享受这些基本保障的主动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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