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型超市买购物卡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如题所述

购物卡可以,预付卡不可以。

《公告》规定售卡方销售预付卡时不缴纳增值税,不得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对开具项目进行详细规范。

企业购进超市购物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不缴纳增值税。

售卡方应按规定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企业在购买超市购物卡时,可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按预付款项进行核算,由于支出尚未实际发生,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将购物卡发放给企业员工,尽管可能尚未实际消费(即购买货物或服务),但因购物卡的所有权已经从企业转移至员工,企业购买购物卡的相关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等的规定,可作为工资、福利费进行核算,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用于交际应酬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扣除限额并进行扣除;在企业内部使用的,则在支出实际发生时,凭购物小票等相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在实务中,企业经常发生购买超市购物卡和加油卡的情形。尽管都是先充值后消费,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上,两者存在一定区别:超市购物卡不一定要实际消费完才能在税前扣除,而加油卡则必须在实际使用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不仅如此,具体如何处理,还须结合用途来区分,建议企业予以关注。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规定,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可以发行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动力燃料销售企业发行的,用于为确定的生产经营性车辆兑付动力燃料的记名预付凭证,不适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所以,超市购物卡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加油卡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加油卡的税务处理,应根据《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规定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买预付卡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1.个人到超市购物时,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购物卡一般也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到超市购买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用品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以抵扣其进项税;
  2.我国税法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消费者是不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这已经是最终消费环节,其增值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在这种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意义的。因此超市对个人进行购物时可以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12-05

在大型超市买购物卡,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   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发卡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单用途卡的企业。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者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二)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  票。
  (四)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售卡方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作为其销售单用途卡或接受单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四、支付机构预付卡(以下称“多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支付机构,是指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预付卡受理”业务的受理机构。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二)支付机构因发行或者受理多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   票。
  (四)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支付机构从特约商户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  票,作为其销售多用途卡或接受多用途卡充值取得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的凭证,留存备查。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1):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  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

(以上依据来源于本人回答“预售卡兑换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吗”)

第3个回答  2018-03-10
现在税法政策已经明确具体的发票开具方法和流程。购买预付卡时,如商场的购物卡,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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