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
士官转业由国家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士官转业安置是国有、集体企业或事业单位工人。士官是安排到国企、集企当工人,其本身也是指令性的,也属于编制,只是这个编制不像机关事业单位强调那么突出罢了,且全国只有退役军人享受政府安置的待遇。
如果士官转业安置到事业单位当工人,这也是指令性的,士官转业在事业单位享受的待遇与在编职工一样。
扩展资料
词语来源:
从1952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大批军官和成建制部队的士兵奉命转到各级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参加工作或生产。
军队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转业人员,对他们做好思想教育和培养训练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热情欢迎,妥善安置,耐心培养,合理使用”的原则,安排转业军人的工作、培训和生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业
转业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服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
①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②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③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