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团体会员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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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06-08-05 08:00:49 | 作者:办公室 | 来源:中国硬笔书法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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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是经国家文化部审批和国家民政部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根据《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章程》第一章第二条和第三章第七条,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接纳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区和国家机关、行业的硬笔书法团体和相关教育、研究单位以及企、事业单位为团体会员。
第一条:团体会员是中国硬笔书法家协会(以下简称“总会”)下属业务指导团体。她必须是经民政、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和国家正式编制的社团和单位。
第二条:团体会员对内对外均保持和使用在当地核准注册登记的名称。
第三条:团体会员接受总会业务指导,按章程独立开展工作。活动自主自理,经费自收自支。
第四条:团体会员的法人或第一负责人变更与团体会员在总会的资格无影响。
第五条:团体会员须经总会按标准验收并颁发团体会员证牌后,才能获得总会承认。
第二章 权利和待遇
第六条:团体会员权利:
1、有选派代表出席总会召开的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会议权。
2、所派代表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团体会员有向总会各办事机构推荐人员任职权。
4、有对总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受总会委托代理有关工作权。
5、有向总会推荐作品、产品、书刊、音像制品权和参与开发、使用、评奖、馈赠权。
6、有传达、阅读、引用总会文件之权利。
7、有退会自由权。
第七条:团体会员享受下列待遇:
1、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第一负责人,可进入总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主席(扩大)办公会。
2、团体会员因需要经总会批准,可在有关活动中冠用总会名称(凡获取经济效益的冠名,必须按总会规定办理)。
3、团体会员可与总会联合举办或单独承办有关文化、艺术和经济等活动。
4、团体会员可享受派团、派人来总会学习、考察、参观和请总会领导、名家到本单位和当地出席活动以及讲学、题贺、馈赠之优选待遇。
5、团体会员有在总会出版物上优先列名和联合出版,有在活动中优先参与、评奖之待遇,有参与总会组团出访和接待来访之优先待遇。
6、有享受团体会员评优、评奖和免费阅读总会出版物之优先,有参与相互参观、学习、考察、研讨之优先待遇。
第八条:总会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和待遇。
第三章 义务与责任
第九条:团体会员有每年按期交纳会费之义务。团体会员会费分别为:企业单位3000-10000元/年;特区和事业单位1000-5000元/年;社会团体为:省500元/年;直辖市800元/年;自治区300元/年。
第十条:团体会员有向总会推荐名家、会员、作品、刊物、教材、书画工具、材料之义务。
第十一条:团体会员有宣传、配合、支持总会各项工作之义务。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有搞好本会工作、美化本会形象、维护本会利益之责任。
第十三条:团体会员有从事本行业理论研究、艺术创作、教学辅导之责任。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有保证本会推选代表的群众性、先进性、稳定性之责任。
第十五条:团体会员有协助总会培养书画艺术师资、骨干和人才之责任。
第四章 入会程序
第十六条:团体会员入会需先向总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总会接到入会申请后,再寄给团体会员登记表,申请者填好后连同第一年会费寄协会。
第十八条:总会收到登记表和会费后,由协会领导确定时间,派验收组前去考查验收。
第十九条:验收合格后,颁发团体会员证牌。
第二十条:颁发证牌后由总会和团体会员同时登报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团体会员对内对外一律使用本团体或本单位印章。各团体会员应将对内、对外常用公章图样寄总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团体会员因故注销,即自行失去团体会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凡加入总会的,均受总会和团体会员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四条:团体会员的个人会员一律使用总会会员证和会徽。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总会建设发展委员会完善。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原1998年《细则》作废。
参考资料:http://www.ybsf.org/bencandy.php?fid=32&id=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