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府租用20亩农田修路,国土局有权批吗?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第二十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耕地(基本农田)征用需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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