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

如题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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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辩证地看待群体性事件

  我国进入了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稳定形势比较严峻。而影响社会稳定的最大因素就是群体性纠纷和事件,对此各级党委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而人民也是有目共睹。但以我六年来从事基层维稳工作的经验来看,我们的基层政府在此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工作积极性差,如拖延、遮掩、隐瞒以及仅仅为了平息事态而解决问题,从而导致工作形势非常被动,甚至有形成恶性循环的趋势。我认为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在于执行者看不清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可能因此带来的好处。而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就需要我们找到群体性纠纷和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和解决办法,认识到我们是可以通过努力将这种坏事变成好事,由此看到解决问题的希望以及解决问题可能为我们带来的丰厚回报。

  引发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原因

  这篇文章中,我将未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称为群体性纠纷,而将群众使用了非法、过激的行为来应对的、已激化的群体性矛盾纠纷称为群体性事件。

  一、为什么说将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原因归于利益受损是错误的

  人类社会的最大作用就是人与人的分工合作,合作意味着资源的集中使用,集中就必然导致部分人占有的资源减少,而另一部分人增加。而占有的物质、人力等资源换个名称就是利益。因此可以说利益的增加减少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想要通过避免利益受损来预防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就需要让人类社会倒退回“老死不相往来”的原始社会之前才能够做到,这显然是不可能的。因此,这种认识不仅毫无实际的指导意义,而且会将我们如何解决问题的思路引入死胡同。并可能由此滋生退缩和失望的情绪,从而对我们解决问题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

  就如天气变化引发部分人感冒生病,如果把天气变化当作感冒的原因,那么预防感冒只能是将地球改造成一个恒温恒湿的大温室才可能,这种结论显然也是毫无意义的。而对于感冒原因的研究方向应该是,天气变化了,为什么有些人感冒而另一些却没有感冒?同理,探究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我们只有回答了“为什么有些人利益受损后可以妥协忍让,而另一些人则坚持不让步?为什么有些人在维护自身利益时采用合法手段,而有些人则采取过激行为?”,才能找到有实际意义的答案。

  二、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

  我认为研究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原因,应该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

  (一)利益冲突的必然存在,这是引发纠纷的必要客观条件。其中我们需要认识到隐性利益以及迁怒现象的存在。

  隐性利益主要指公共利益以及其他可能群众内心安全、未来希望的很多东西。例如,杭州富家子飙车案,很多人认为群众和网民与此事无利害关系,纯属起哄闹事。但实际上群众和网民内心关注的重点并不是那位富家子卑微的命运,而是背后的司法公正与否。司法公正关系到所有人,乃至国家与民族的整体利益,而群众和网民的义愤又怎能说是无理取闹。说句危言耸听的话,如果连司法公正都不在引人注目,那将是国家混乱的开端。

  迁怒是指人在忍受多次利益损失之后,在新的纠纷中突然爆发,并变得极度情绪化,不可沟通。迁怒虽然人人都知道不好,但它就像人类的一种本能很难避免。现在很多纠纷中的当事人胡搅蛮缠,无法理喻,政府部门处置人员因此以刁民来看待此类人员,这种现象背后往往就是迁怒在作祟。执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感觉执法环境日益艰难,我认为其原因也是群众的迁怒。在一些复杂的纠纷中,处置人员必须看的高一些、远一些,认真调查考虑是否有迁怒的现象及为什么会有迁怒,这样才能找准纠纷的症结在哪里,从而进行妥善处置。

  (二)、群众对利益冲突的态度,为其主观条件。态度可以分为谦让、妥协、坚持三种,谦让和妥协的态度一般不可能引发纠纷,坚持不让步的态度则必然引发双方之间的纠纷。

  群众对冲突的态度取决于当事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关系。团结合作关系的群众一般会采取谦让或妥协的态度,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都是减少一方利益以增加另一方利益,实质上这也是利益冲突的一种,却一般不会发生纠纷。竞争甚至仇视关系的群众发生利益冲突时,一般会采取坚持不让步的态度,进而引发纠纷,如现今常见诸于报端的“口角之争引发血案”等。

  由此可见,群众与群众(包含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就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根本原因,而利益冲突仅仅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触发条件。

  三、导致群体性纠纷变为事件的原因

  人们在发生纠纷以后,通常只能通过两种手段来挽回自身的利益,一是合法的手段,通过第三者以仲裁、调解、判决等手段来挽回损失;二是非法的手段,以过激的手段威胁对方屈服或直接抢夺,这种办法往往事与愿违,造成损人不利己的后果。

  促使人们采取合法手段的原因在于人们相信政府、社会的公正、公平;而采取过激手段的原因无非就是人们不相信可以通过第三者来为他们挽回损失,以为只能通过自己动手来挽回损失。因此,人们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导致群体性纠纷变为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其中我认为,因为只有熟悉、清楚了才能谈的上信任,所以对政府、法律的认识不清如法盲等也可以称为不信任。

  这里以及这篇文章其它的“政府”,泛指所有的公共权力机关,即老百姓眼中的政府,毕竟在他们看来,无论是人大、政协、法院、公安以及狭义上的政府机关等都只不过是一个整体的不同部分而已。

  由此可见,人们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群体性纠纷是群体性事件的触发条件。

  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影响

  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影响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经济、权利、义务等客观利益方面;二是认识、态度等主观意识方面。

  客观利益方面,从国家和社会的总体利益来看,只要不发生打砸抢烧,就仅仅是内部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利益的总量并不发生改变。就像把东西从左手交到右手,最多是交接过程中发生了些微损耗。由此可见,解决群体性纠纷、事件无论什么手段,只要能平息事端,客观利益方面的影响将没有什么本质区别。这点可以用“总量守恒”来解释。因此,这方面的影响没必要去深究。

  主观意识方面是指,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发展以及平息的整个过程,将影响和改变当事者及旁观者对政府、社会的认识,而这种认识将决定未来群众与政府、群众与群众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依照左中右可以分为信任、怀疑、敌视三种关系。与不熟悉的人交往时,一般人都会先持怀疑态度,而在打交道的过程中,通过小心印证来加深或形成认识,由陌生变成熟悉,再根据认识的结果来决定双方之间未来的关系是信任还是敌视。

  由于市场经济、政府改革、职能转变、老人离去、新人辈出等种种历史的、现在的、客观的、主观的原因,造成当今的群众对现在的政府并不熟悉。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发生则给群众带来了一个与政府打交道的机会。因此,群体性纠纷、事件在为政府带来麻烦和压力的同时,更给予了政府一个让群众认识政府的机会,也就是给予了政府一个取信于民和团结群众的机会。

  依据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整个发展过程,群众会自己判断“政府、法律、社会、朋友等是否可靠、可信”,形成认识,进而决定与其他群众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信任的还是敌视的。对我们政府换个角度来说,就是民心向背的问题;而对社会来说,则是和谐与不和谐的问题。

  “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这句话大家都耳熟能详,但有不少人质疑“民心真有那么大的影响力吗”。我国古代有“爱屋及乌”和“邻人疑斧”的典故,他们讲明了两种态度导致的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这也说明了态度对人们的行为有着无比巨大的影响力。抗日战争中有日寇报复性的扫荡和“三光”政策,解放战争中数以百万计的民工支前,抗美援朝时各族人民更是勒紧了裤腰带,这些背后群众利益遭受的损害根本是无法统计的,但群众对党的支持始终未变,这就是“得民心”的好处。当今社会,政府还未有何风吹草动,无论好坏,都可能引起网民的质疑,导致政府工作效率的急剧下降,这就是群众对政府半信半疑的结果,也可以说是“既不得民心,也不失民心”的表现。至于“失民心”的后果恐怕真会出现“漫天烟尘,遍地反贼”的景象吧。

  由此可见,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如果是相互信任的,那么很多事情会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是冷漠仇视的,那么小事会变成大事,无事也要生出波折。因此,每一起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处置善后对于我们都至关重要。如果我们能够在群体性纠纷、事件的处置中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不仅会为我国未来的发展铺平道路,还会为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

  这就是毛泽东主席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所说:“在我们的社会中,群众闹事是坏事,是我们所不赞成的。但是这种事件发生后,又可以促使我们接受教训,克服官僚主义,教育干部和群众。从这一点上说来,坏事也可以转变成为好事。乱子有二重性。我们可以用这个观点去看待一切乱子。”

  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解决

  由前文可知,群众对政府、法律、社会的不信任就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群体性纠纷是群体性事件的触发条件。而群众与群众(包含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又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根本原因。信任也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因此,群体性纠纷、事件的根本解决就在于改善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政府不仅是社会的上层建筑,而且也是其中最大的一个群体,拥有其他人和群体无以比拟的榜样示范作用,改善群众与群众、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政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至于如何做,政府就要先从取信于民,使群众信任政府开始。

  在心理学中,人的基本需求从低到高依次有:生理需要、安全、归宿(爱)、和尊重。我认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是要依次解决绝大部分人的基本需求。经过30年改革开放,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进步,可以说已经基本上解决了人们的温饱问题即生理需要。因此现阶段我们社会发展的目标就应该是满足人们“安全感”的需求。我认为,安全感应包括生存和发展两个方面,生存安全包括生活、就业、医疗等,发展安全指发展机会的公平性包括垄断、贫富差距等。而人们是否信任政府等执法机关将严重影响其“安全感”的满足。因此,政府取信于民不仅关系到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解决,同时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源于群众对政府的认识,而具体的认识则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的具体行为以及历史为群众留下的印象等;二是群众自身判断和认识事物的准则,即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等,这一点主要体现在是社会风气和氛围上面。因此,政府取信于民一是要通过实际行动表现出值得群众信任的形象,二是树立良好的社会氛围和风气引导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行为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判断。对此,我有一些思路,写出来供大家参考。

  一、值得群众信任的形象体现在品德和才能两个方面。其中品德决定了政府与群众有没有共同的利益,而才能决定了共同利益的发展前景如何。

  (一)、品德的好坏用来回答“政府会不会帮助群众”这个问题,这影响到群众愿不愿意与政府合作。例如,“腐败”造成的物质利益损失相对于国家整体而言并没有多大,但就其性质而言,它是拿着人民和国家给的薪水,办着损害人民和国家利益的事情,这是一种典型的背信弃义的行为。天下恐怕没什么人会愿意与背信弃义的人合作吧,即使迫不得以与之合作也必然是处处提防,时时小心,导致工作效率的低下。因此,诸如“腐败”等品德败坏的行为的损失及危害是无法估量的。国家与社会不是政府一个群体的,它们属于每个人、每个群体共同所有,国家的发展、社会的和谐需要所有人和群体的共同合作努力。因此,品德对于政府、社会、国家都是至关重要。

  品德,主要体现于人们对各类事物的看法和态度,而这些看法和态度实际上就是具体事物和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相互结合的产物。相较而言,事物是偶然的、具体的,意识形态是必然的、普遍的,因此,品德的好坏取决于世界观、价值观等意识形态。我个人总结了以下几点与品德相关的认识:

  1、对利益的认识和态度

  利益意味着资源,金钱意味着物质资源,权利意味着人力资源。政府对利益的认识和态度将决定着政府作为公众资源的分配者在群众眼中的形象是吝啬的、大方的、奢侈的还是节俭的。这些不同的形象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和使用方面的不同。资源不可能满足人们各种各样的欲望,这决定了资源的使用必然是有选择性的。资源的使用有三个目的,一是生存,二是发展,三是享受。对于生存和发展使用的多就是大方,少就吝啬;对于享受方面使用的多是奢侈,少是节俭。因此,政府在对于资源的分配使用上,针对不同的使用目的需要有不同的态度,对于民生、发展等方面应宁滥勿缺,对于享受、服务等方面应宁缺毋滥。

  我们当地有一破产国企有200多名伤残退休职工,很多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按劳动法的规定应享受工伤补贴合计800余万元,政府拖了两年多没有给予解决,说是数目太大,不好办。反之,有一单位局长配了两辆车,一轿车、一越野车,合计100多万,还不计每月的油钱、修理、保养费用。我想,让10来个局长节约节约,这800余万就应该有了吧。这样对比下来,政府如何能够给群众留下好的印象。

  就资源的使用方式来讲,集中使用可以减少浪费,提高使用效率,所以政府在近几年的发展中倾向于做大做强,这也符合中国的国情,它的正确性也毋庸置疑。例如现在社会的经济发展比前10年、20年稳定、有秩序的多,这体现在质量的提高、品牌的发达和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的减少。但资源的稀缺性也注定这种使用方式必然导致少数人发展机会增多,多数人发展机会减少。多数人发展机会的减少必然会带来经济发展活力和潜力的减弱。这在当今社会体现在90年代流行公务员下海经商,如今一个公务员的位置往往会有数以百计的考生去争取。而资源的过度集中导致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发展机会的不平等导致贫富差距的拉大,贫富差距的拉大导致发展机会更加不平等,从而形成恶性循环。这也应该是上世纪初美国制定反垄断法的最根本原因吧。因此,政府在资源使用上一定要深刻体会科学发展观,把握好集中的度,做到“全面可持续”的发展。

  换个角度来看投资,拿1亿元给一个富翁,仅仅换来一个“锦上添花”,同样拿给1万名下岗职工却可以换来1万份“雪中送炭”。这其中的差别一目了然,所以,“全面”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物质方面,也应将感情和精神方面包含进去。

  2、关于对规则的认识和态度

  规则指现实中的道德、法律、规定、原则等,这点本质上也应该是“科学发展观”的一部分内容。对规则的认识和态度决定了人的做事方式,是灵活的还是死板的,是有原则的还是不择手段的。规则服务对象是有区别的,我们可以将服务于全局、全体、普遍对象的规则称为普遍规则,主要表现为法律、道德等;将服务于片面、部分、具体的对象的规则称为特定规则,主要体现为特定群体、部门的规章、规定等。当规则和我们具体的需求发生冲突时,如果规则是普遍规则,那么,遵守规则是有原则的,不遵守规则是不择手段的;如果规则是特定规则,那么,遵守规则就是死板的,不遵守规则是灵活的。

  普遍规则,如道德、法律等,它们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对于政府来说,遵守这些规则才能体现出政府与群众利益的一致性,不遵守自然会使政府与群众利益分离开来,进一步导致政府与群众的对立。因此,对于普遍的规则,政府一定要坚持遵守。

  特定规则,如部门规章、特定时期的特殊规定以及上不得台面的潜规则等,它们代表着特定群体的利益,对于政府来说,遵守这些规则意味着将人民全体的利益置于特定群体的利益之下,这必然导致全民、公共的利益损失;反之,不遵守这些规则,坚持自身的行为就可以被视为维护了全民、公共的利益。因此,对于特定的规则,政府要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正确合理的建立使用新规则往往可以一劳永逸的解决一系列问题,就如现在很多政府部门和机关都非常喜欢通过建立新规则来解决问题,如下发文件、制定制度等,但在此同时,也必须对过度建立使用规则的危害有深刻的认识。对于群众,过度建立和使用规则不仅增加了做事的成本,也抑制了其创造性和活力;对于政府,它不仅同样增加了管理的成本,也为官僚主义、推诿扯皮等现象提供了滋生蔓延的环境和温床。因此,对于建立规则的一定要慎重,避免出现过犹不及的现象。

  当今社会有一种很不好的现象,“领导一重视,没事办不成;领导不重视,没事能办成”。之所以办成与办不成因为,领导不重视,遵守的规则就太多,事情自然办不成;领导一重视,很多规则就可以忽略,事情自然能办成。它引申出来的的含义往往造成群众的误解,领导的指示高于规则,领导可以不受规则的限制。这就导致了,即使通过“领导重视”解决了问题,也会给带来群众带来威胁的心理暗示引发不信任,甚至也变相的验证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论调。因此,政府在行使职能特别是处置群体性纠纷、事件时,必须要严于律己,淡化“领导的作用”,强化“法律的作用”,即便因此会增加一定处置的成本。

  3、对自身的认识和态度

  对自身的认识和态度决定着一个人是骄傲的还是谦虚的,是积极主动的还是消极被动的。

  骄傲的表现在于认为自身无所不能、是不可取代的存在。一个不可取代的存在是不需要伙伴的,更不会真正的信任和尊重那些可以被取代的人的。但是你不信任别人,别人又怎么会信任你呢?

  从唯物历史观来看,经过了文艺复兴、大航海时代、宗教改革、资产阶级革命之后,欧洲的生产力提高,科学、技术方面的矛盾日益被人重视,这种情况下,如果牛顿爵士没有发现物理学三大定律,那么,10年或者几十年之后,必然会有另一个欧洲人,更可能是一个英国人发现这些物理学定律。因此说,牛顿是非常伟大的,但他绝不是不可替代的。这也应该是他说出“假如我看得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肩上”的原因。再如,秦始皇统一中国、统一文字、统一度量衡,开创了中华文明的新纪元,但他同样不是不可替代的,即使没有他,中国也必然会出现一个
“楚始皇”或者“汉始皇”之类的人物来做同样的事情。

  正确的认识应该是,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历史又选择了某一些人作为了自己的代表,这些代表又发挥自己的才能或加快或减慢了历史前进的步伐,但这其中没有一个代表是不可以替换的,不可替换的只有广大的劳动人民。

  现在社会上常常听到“李XX市长在这里修了甲工程,造福于民”,但实际上没有“李XX”,也会有“张XX市长”拿“修甲工程的钱”在这里修个乙工程来造福于民。因此最大的功劳不应挂在某个人身上,应归于创造了财政税收的所有人民群众身上。对于社会,常有房地产商甲,说自己修了多少多少房子,缴纳了多少税收,做了多大贡献。但实际上,如果没有了甲,人民群众创造的房地产市场,必然会选择另一个“乙”,来“修多少多少房子,缴纳多少税收”甚至还更多。因此房子和税收的最大的功劳,仍然应归于全体人民以及他们创造的市场,而非极个别的富翁。

  谦虚的表现则是在于不仅深知个人能力的不足和局限性,也知道要弥补自身的不足和局限性,必须融入到集体和人民群众当中,信任他们,听取他们的意见,相互帮助,共同发展。我们党很早以前就提出的“人民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等口号,实际上也是谦虚的间接表现。

  根据辩证唯物主义,我们知道意识源于物质,但又反作用于物质。人类的意识虽不可以改变物质的
“存在”,但却可以通过改变物质的“存在方式”来为人类服务,这是人类社会之所以发达的原因。在现实中就是,我们相信客观世界的客观存在,但我们同时也相信经过我们的努力可以给现实世界带来变化,这也是积极主动的表现。用铁人王进喜的话就是:“有条件要上没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如,虽然我们坚信“800元不可能交换到价值1000元的东西”的市场理论,但同时我们也认为可以通过“分期付款”、“以工代钱”等很多办法先将“1000元的东西”交换到手。

  相对还有两种错误认识:一是认为意识高于物质,过高的估计了意识的作用,表现为盲动或冲动;二是认为意识应完全服从于物质,忽视了意识的能动性,表现为消极被动。我国五千年的传统文化和当今文化的主流都以无神论为主,唯物主义在我国深入人心,因此“盲动、冲动”的错误在我国相对较少,“消极被动”的现象相对较多。“盲动、冲动”的害处在于破坏,例如中国革命史中“左倾”路线造成的危害;“消极被动”的害处在于缺乏面对困难的勇气,轻则不思进取,重则“背叛”。例如,抗日战争中的“重庆政府”和“汪伪政府”,它们的共同点就是迷信于飞机大炮的威力,这也必然导致了其屈服于飞机大炮的后果。与之形成鲜明对比就是共产党自强不息的信心勇气和“自力更生”政策。

  现在,很多政府部门在寻找工作失利的原因时,第一条原因往往是缺钱少人。这个原因导致政府不断成立各种各样的专职部门,增加各种各样的编制和规章制度。我们单位在1990年前后总共也就七八十人,而如今却有三百多人,二十年涨了四倍还多,需要遵守的规定也从一本书变成了很多本书,结果实际的力量虽增加了不少,但工作效率也下降了很多。

  资源的稀缺性,注定了没有人可以始终有足够的资源储备去应对这个世界千变万化的情况。而且人类历史上所有的革命和变革的初期无一是储备了足够的资源以后才开始的,因此对于困难我们必须找到自力更生的勇气和信心,否则会失去前进的动力。如今的维稳工作面临很多困难,如果始终将工作做不好的原因归于金钱、人力、部门、制度不足的话,此项工作将永无结束之日。

  4、对人民群众的认识和态度

  唯物历史观告诉我们,国家和社会不是政府的,它是全体人民的。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不是政府一家的责任,而且政府也没有能力承担这样重的责任,因为发展最核心的生产任务是由广大劳动人民来承担的。政府的职能在于为广大劳动人民创造一切便利的条件,让人民可以更好更快的进行生产,也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就告诉我们,政府与群众的关系是合作伙伴的关系。

  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朝廷将人民群众要么看作奴才,要么看作敌人,即使最英明的皇帝也最多将人民群众看作自己的子民。在这种认识态度之下,朝廷因为一己之私,自然希望人民群众越笨越好,这就是愚民的由来。而其直接后果就是鲁迅先生所说的“哀其不幸,怒其不争”,间接后果是国家与社会发展的缓慢,例子是中国近现代110年的屈辱。

  聪明、勇敢和有集体观念的人民群众虽然有些时候为政府带来了一些压力,但同时他们更多的是为政府带来前进的动力和为民族带来复兴的希望。如“法国大革命”之后的拿破仑帝国、普及全民教育之后统一德国的普鲁士以及明治维新后的日本等。

  为了拥有聪明、勇敢和有集体观念的人民群众,我们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机制以激励那些有见解、见义勇为、关心群众集体财产及其他公共利益的人和事,并批评那些人云亦云、懦弱、自私自利的人和事。现在有些领导一听到有关群体性的东西,第一反应就是调查幕后指使之人并打击处理之,处理完之后,还得教育人家:“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就行了,谁叫你管这么多闲事。”如果让这种现象继续蔓延发展,恐怕国家危难之时将无真正的可用之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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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0
当 前我国正处在激烈的社会转型期,因此,要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必须了解社会转型的基本观点和转型期社会的特点。“社会转型”一词来源于西方发展社会学和现 代化理论,社会学家运用此概念来描述社会结构具有进化意义的转变。当前,“社会转型”已成为社会科学界普遍使用的一个热门术语,其基本内涵是指社会的整体 性变动,它不是指社会某个领域的变化,更不是指社会某项制度的变化,而是指社会生活具体结构形式和发展形式的整体性变迁。社会转型是一个复杂的历史变化过 程,它反映了一个社会由初级到高级、由落后到先进的演变。它体现着时代不断前进、不断进步的历程。
这 种具有全局性的社会变动,并不都是一帆风顺的,而是充满着复杂的社会矛盾、冲突与曲折。社会转型有时是不完全的,甚至是不成功的,这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 程,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我们必须以一种科学的态度,冷静地看待中国的社会转型。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是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开始的。农民在生存压力下对人民公社体制的挑战是这一转型的突破口。在邓小平领导下,“改革”和“开放”成了时代的“主旋律”。
在此后近十年的时间内,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工人和农民的物质利益均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了满足,人民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上世纪90年 代以来,随着改革的推进,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地区差距逐渐拉大,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协调,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问题日益凸显。很多底层民众被排斥在体制 之外,生活状况还非常艰难,没有均等地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群体分化和社会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部分人群的相对剥夺感更为突出,社 会成员的公民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以及对国家实现市场经济后的期望也在不断增长,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加剧。也就是说,“传统国家处于现代性的影响下,已冲破 传统生活方式的束缚,面对着经济、社会和政治变革的压力,遭受着新的、更好的经济生产方式和经济保障方式的冲击,由于现代化的变革进程,特别是由于政府无 力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期望,而受到挫折。这种挫折的产生与泛滥会造成政治上的不安定”。而同社会处于转型期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一样,这个时期的社会 冲突也具有目标的变动性和形式的多样性这样一些特征。而一旦出现经济(特别是金融)、政治和社会环境急剧恶化的情形,就有可能发生大规模的社会政治骚乱。
2008年,我国人均GDP达到3300美元,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人均GDP达到3000美 元左右是一个国家经济起飞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既充满新的机遇,又面临着各种社会风险,往往是产业结构快速转型、社会利益格局剧烈变化、政治体制不断 应对新的挑战的时期,因此必须高度重视这个阶段的稳定发展问题。主要表现在:这是一个社会生产力升级、加快发展的时期;也是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时期,人们告别了温饱型向小康型过渡,从基本的以衣、食为主的消费转向了住、行的消费。住房、汽车等将是人们的消费目标,消费的结构升级,消费力的增强将 促进生产的发展,这个时期也是工业化由初期向中期过渡的时期。根据国际发展经验,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达到3000美 元,经济发展将步入加速成长阶段,经济社会主要的特征表现为:经济结构不断优化,第三产业将加速发展,经济增长的稳定性明显增强;在消费结构中,消费呈现 升级变化,消费将更加多样化;在社会结构中,中等收入阶层将逐渐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从业人员收入形态向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型”转变。
人均GDP进入3000美 元时期,一方面生产力和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有了较大提高,这自然有利于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经济社会向前发展,所以是社会主 义事业的黄金发展期。另一方面由于历史原因与现实的差异,所有制形式与分配方式的差异等,各地区各民族经济文化发展相对处于不平衡状态,各经济实体中人民 群众的收入水平也出现了逐渐拉大差距的趋势,甚至引发局部贫富不均的现象。这必然要影响一部分人的生产积极性,成为各类社会矛盾的突显期,从而对生产力和 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人均3000美元的时期,我们要以马克思 主义社会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的基本原理为指导,高度关注经济社会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转变发展观念,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创新发展模式,在发展生产的 基础上,调整经济、社会政策,兼顾社会公平公正,缩小贫富差距,关注社会弱势群体,正确地处理各类社会矛盾,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搞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 们就能不断提高发展质量,将我国的经济社会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虽 然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但从根本上来看,这些诱因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失衡,是发展中的问题,其解决还是要靠发展。当然,如果仅将 社会矛盾的多发看作世界各国历史上的普遍现象,就有可能掩盖中国社会矛盾的特殊性;静待以经济发展来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也有可能会错过机制变革体制调 整的最佳时机。群众也可以理解“治疗顽疾”需要时间,但是也需要看到变革的迹象,看到矛盾有逐步缓解的趋势和希望。
事 实上,群体性事件是社会冲突的一种形式,因此,要正确认识群体性事件,还必须理解社会冲突的性质和功能。就社会冲突学派而言,有两个基本的理论传统。第一 种理论传统以马克思和达伦多夫为代表,强调的是社会冲突的破坏作用,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功能失调的“社会病态”现象,具有破坏、分裂社会的反功能。如“马 克思认为冲突最终会变成革命性的和暴力性的,并导致体系的结构性变迁”,达伦多夫也执此观点。正如 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帕森斯所认为的,冲突在某种程度上是不可避免的,在某种程度上又是可以避免的,它是人类社会的“特有病态”。另一种理论传统以齐美尔和科 塞为代表,更多地注重社会冲突所具有的社会整合作用。他们认为,社会冲突是一种正常的社会现象,能够缓解社会系统的压力,具有社会安全阀和促进社会进步的 积极功能。如齐美尔“经常分析积极的现象——提高团结、整合,产生常规变迁的不那么激烈和暴力的冲突”。同齐美尔一样,科塞也“没有跟随马克思或达伦多 夫,强调冲突的破坏性后果。相反,科塞通过强调冲突对社会系统的整合性与适应性功能来修正达伦多夫的分析。这样,通过批判功能主义忽视冲突和批评冲突理论 过分强调冲突后果,科塞确立了自己的理论贡献”。他的这些理论贡献集中反映在《社会冲突的功能》这部学术巨著之中。他指出:“冲突可能有助于消除某种关系 中的分离因素并重建统一。在冲突能够消除敌对者之间紧张关系的范围内,冲突具有安定的功能,并成为关系的整合因素。”“结构松散群体和开放社会由于允许冲 突的存在,这样就对那种危及基本意见一致的冲突形成保护层,从而把产生有损核心价值观念的分歧的危险减少到最低程度。对立群体的互相依赖和这种社会内部冲 突的交叉,有助于通过互相抵消而把'社会体系缝合起来’,这样就阻止了沿着一条主要分裂线的崩溃”。
因 此,冲突是一切社会的常态,而不是社会的病态,一个社会不可能没有冲突,冲突是社会变迁的重要动力。冲突发生的根源在于力的对比,所有的冲突分为工具性冲 突和价值性冲突。这两种类型的社会冲突在目标特征、行为方式、组织资源、政治化水平、暴力程度、持续时间、社会影响等各个方面均有所不同,但又可以在一定 的条件下相互转化。
只 要社会冲突在可控的范围内,就不必强求绝对的稳定。但是,由于过去我们对“稳定压倒一切”的机械的理解,导致现实生活中当前中国的稳定成为一种“刚性稳 定”,所谓“刚性稳定”主要是指一个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结构缺乏必要的韧性和延展性,没有缓冲地带,执政者时刻处于高度的紧张状况,试图运用一切资源来维系 其执政地位,最终可能因不能承担十分巨大的社会成本而使政治统治断裂和社会管理秩序失范。绝对稳定、绝对和谐的社会是不存在的,纠纷的存在是一个社会成功 实现其目标的标志。这就像一个好的婚姻里,双方常常发生争论一样。一个成功的社会应该去善于管理冲突,而不是杜绝冲突。通常来讲,最具有活力的社会恰恰充 满了抗争活动。
因此,一个健康的社会追求的应是“韧性稳定”,刚性稳定则是一种看似强硬实则脆弱的稳定,并且维护成本很高。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必将群体性事件视为破坏安定团结大好局面的洪水猛兽,而应该看到它有暴露问题以便解决的一面。
第2个回答  2015-04-17
从已有的情况看,随着社会转型、利益格局多样性的演进和民众民主意识、自卫意识的进一步增强,我们正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以实现各种不同的利益为中心的矛盾冲突,也就是说,我们正面临着发生更多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我们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统一对群体性事件的看法与认识,也就是解决好如何看待群体性事件的问题。只有解决好这一问题,才有可能在统一思想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措施,化解各种矛盾冲突,妥善处置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并消除更多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对于群体性事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认识:一是不能容忍,一是不当回事追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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