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准备从公司辞职,但是我看了合同发现上面写了,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将推迟两个月发放工资..这合法吗?? 而且公司将在10月末组织一次旅游,业绩达标的员工旅游经费由公司提供,业绩未达标的员工的旅游经费将从工资中扣除,第一个月扣700,接下来三个月扣600,扣满2500元。(关于旅游我们进公司前不知情,签了合同,工作了半个月后的一次会议中提出的。)而我离职后将不享受到这次组织的旅游,但是公司说旅游经费不予退还,这合法吗??并且公司每周都有一个周目标计划,未达标的员工将罚款100元现金/周,这合法吗??八月份开始实行的,我们7月11进入公司。(周目标计划也是在签了合同并且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临时提出的。)请举出法律中相关的条例,谢谢各位。这份合同不是我签的那份,但是内容一样。
请举出法律中相关的条例,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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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延迟发放属于违法。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公司组织旅游不能搞强制性。即便单位规定业绩不达标的旅游费用自理,那么也应当征询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没有旅游的单位不得扣工资。在劳动者没有旅游的情况下,单位扣工资冲抵旅游费用不属于法定代扣事项,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公司的规定违法,属于无效。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3.未达标的罚款100元/周也是违法的。从2008.1.15起,国务院已经废止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从此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警告、记过、留厂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否则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