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公司辞职,公司说: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工资将推迟两个月发放,这合法吗??我该怎么保护我的权益?

我准备从公司辞职,但是我看了合同发现上面写了,未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将推迟两个月发放工资..这合法吗?? 而且公司将在10月末组织一次旅游,业绩达标的员工旅游经费由公司提供,业绩未达标的员工的旅游经费将从工资中扣除,第一个月扣700,接下来三个月扣600,扣满2500元。(关于旅游我们进公司前不知情,签了合同,工作了半个月后的一次会议中提出的。)而我离职后将不享受到这次组织的旅游,但是公司说旅游经费不予退还,这合法吗??并且公司每周都有一个周目标计划,未达标的员工将罚款100元现金/周,这合法吗??八月份开始实行的,我们7月11进入公司。(周目标计划也是在签了合同并且工作了一段时间后临时提出的。)请举出法律中相关的条例,谢谢各位。这份合同不是我签的那份,但是内容一样。
请举出法律中相关的条例,谢谢各位。
请举出法律中相关的条例,谢谢各位。
请举出法律中相关的条例,谢谢各位。
请举出法律中相关的条例,谢谢各位。
请举出法律中相关的条例,谢谢各位。

首先,关于试用期问题,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限应与合约年数挂钩,即合约一年,则试用期最多仅为一个月,合约两年则试用期最多为两个月,合约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依经验判断,你的合约应该是一年一签,因此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属于违反劳动法。全日制员工工资应以合约中规定日期进行发放,到期未发的,即视为拖欠,小时制员工工资拖欠时间不得超过15天,否则视为拖欠,逾期不付的,则企业除需支付全额工资外,还需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100%的范围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其次,旅游经费问题,旅游属于企业给予员工的福利待遇,员工有权利选择享受或不享受,不应成为员工的工作成本变相克扣工资,此行为违反劳动法。
第三,企业临时改变或增加管理标准及条例属于企业权利,未完成业绩扣除奖金或提成不构成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但从你的合约来看,你的月收入组成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提成,业绩相关的处罚仅适用于奖金部分,不得从基本工资中扣除。比如:你的工资为3300,公司给你的业绩指标为5000,假设完成业绩奖金为500,若没完成则扣除100元/周,本月你完成了4000元,应给予400元提成奖金,但由于没有完成每周业绩指标,因此需扣除400元,则你本月的奖金应全部清零,若本月业绩仅完成1000元,即仅获得100元奖金,则应扣奖金为400元,你的业绩仍清零,甚至可将全勤奖200元计入扣除部分,但基本工资3300元仍不得扣除,否则视为违反劳动法。
如何维权的问题,应现向你企业所在地(非注册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调解员出面向企业维权,第一步是协商,当调解员协商无果时,则进入第二步,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所的联系方式可在网上搜索查找、拨打全国联网的查询电话咨询或前往当地劳动局咨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7-10-11

    工资延迟发放属于违法。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公司组织旅游不能搞强制性。即便单位规定业绩不达标的旅游费用自理,那么也应当征询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没有旅游的单位不得扣工资。在劳动者没有旅游的情况下,单位扣工资冲抵旅游费用不属于法定代扣事项,扣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公司的规定违法,属于无效。

《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3.未达标的罚款100元/周也是违法的。从2008.1.15起,国务院已经废止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从此用人单位不得对劳动者进行罚款、警告、记过、留厂察看、开除等行政处罚,否则违法。

第2个回答  2016-09-01
合法的。反正会给你,那么着急干嘛
第3个回答  2016-09-01
在劳动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你提出的问题,因为企业在合法的框架下是有企业自主权的。两个月后不给工资可以去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无故拖欠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16-09-01
不合法, 被骗得, 别多说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