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第48条采取了准用性立法模式,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没有直接的规则,而是要求援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在49条至53条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中责任的承担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可以归纳为三类:
(一)“不一致,先保险;谁使用,谁承担;有过错,也要赔”说的是,当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出借或者出租,还有买卖交付未办理过户登记时,机动车的所有权人和实际控制人不一致,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实际使用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在出借和租赁情形下,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有过错,如明知对方无驾驶执照仍出借,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连带责任,即机动车辆所有人在明知车辆是违法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时,仍通过买卖的方式转让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由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http://www.peichang.cn/special/jtsgzrrd/ (三)“盗抢逃,要负责;先垫付,后追偿”指的是,当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还有驾驶者逃逸时,由车辆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可先由保险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再向肇事者进行追偿。
可见,我国法律不仅规定事故发生前的交通规则,也对事故发生后的归责体系和责任承担有详细的列举。具体的交通事故和案件需要具体的分析,寻求专业律师将更利于您取得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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