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我国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低的原因

如题所述

(一)资本结构不合理。众所周知,银行的资本并非越多越好,过高的资本量将会降低财务杠杆比率,增加筹集资金的成本,进而影响银行的利润。 而且核心资本的大部分都占压在变现能力弱的固定资产或亏损资产上,进一步降低了银行补资的能力,削弱了银行资本功能发挥的基础。同时,也极易出现高估资本价值的情况。此外,银行上市时,投资者也会关注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这两个指标都会影响银行从资本市场募集资金 。 贷款业务不规范。我国储蓄存款始终保持高的增长势头。截止到2004年7月底,国内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达到12万亿元。而且仍有增长的趋势,在存款大幅增长的同时,银行不得不为这些增加的存款寻找投资机会,主要就是发放贷款,其结果是增加了银行的风险资产,导致了银行资本充足率的下降。同时国有商业银行又承担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他们需要依靠不断吸纳储蓄来解决资金流动的需求。而储蓄的增加,又致使成本上升,进而引发了放贷逐利的要求,这就使银行在对借款人资信状况掌握不完善,甚至不合要求时频频放贷。随着风险资产权重的增加,银行资本金则相对减少,资本充足率自然会降低。尽管商业银行出现了“惜贷”,但贷款的增加速度仍然超过了资本金的增加速度。 制度安排不完善。国有独资、“一股独占”;政企不分,业务工作往往被要求符合于行政目标;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在相当大程度上采取“官本位的激励方式”,在此制度下,国有银行必然会出现效率低下、盈利水平差、资产质量不高的突出特点。与发达国家的银行比,差距十分明显。 税收体制不健全。银行业所纳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但由于制度规定和计算基础,影响银行业的主要税种就是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在当前的税收体制下,我国银行业的税负偏重。 定义 核心资本又叫一级资本和产权资本,包括普通股,盈余,优先股,未分配利润,储务账户。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
其中: 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时,不能简单地套用巴塞尔协议指出的公式,即不能简单地把虚有的帐面资本仍作为资本进行计算,必须考虑已形成的大量未核销的不良贷款损失因素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因素。
商业银行计算核心资本充足率时,应从核心资本中扣除以下项目:
(一)商誉;
(二)商业银行对未并表金融机构资本投资的50%;
(三)商业银行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资本投资的50%。 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核心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资本)
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加权风险资产总额)×100% 参考《巴塞尔协议Ⅲ》的规定,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2年6月重新制定发布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并宣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在以前的相关规定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具体细则如下:
第三节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以及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各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如下最低要求:
(一)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
(二)一级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6%。
(三)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的基础上计提储备资本。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特定情况下,商业银行应当在最低资本要求和储备资本要求之上计提逆周期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0-2.5%,由核心一级资本来满足。
逆周期资本的计提与运用规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最低资本要求、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要求外,系统重要性银行还应当计提附加资本。
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1%,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认定标准另行规定。
若国内银行被认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所适用的附加资本要求不得低于巴塞尔委员会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六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资本要求以外,银监会有权在第二支柱框架下提出更审慎的资本要求,确保资本充分覆盖风险,包括:
(一)根据风险判断,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二)根据监督检查结果,针对单家银行提出的特定资本要求。
第二十七条 除上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外,商业银行还应当满足杠杆率监管要求。
杠杆率的计算规则和监管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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