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中国古代法典总则沿革的历史

如题所述

中国奴隶制的夏、商、周三代积累了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开始酝酿制定法。例如,规定了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规定了疑罪从赎、疑罪从赦等刑罚适用原则。同时,开始制定《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并初步区分狱、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典化的渊源。但由于统治阶级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观念,所以阻碍了成文法公布的进程。与奴隶制夏、商、周三代刑事立法相适应,当时也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体制,在中央,即天子以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夏),也有大司寇(商、周);在地方,有诸侯国家,还有乡、州两级地方司法机构。 当中国进入春秋战国时代,伴随地主阶级的兴起,和社会剧烈变化,早期法家代表人物,如郑国子产、魏国李悝等人,在他们主政期间,打破奴隶主阶级对法律的垄断,揭开了法典化的序幕。通过铸刑书和铸刑鼎以及制定《法经》等各种方式,将符合地主阶级利益的成文法典公诸于世,从而使法典化步人新的历史阶段,成为普遍遵守的法律规则。这一时期李悝制定的《法经》,成为当时法典化的突出代表。从《法经》的内容看,它主要是刑事性的法典,也就是说,既包括了刑法方面的规定,也包括了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学的角度看,该篇法典首先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政策和立法的指导原则,主张用法律的手段对于“造反”等政治性的犯罪,“杀人无忌”等恶性刑事犯罪,以及抢劫盗窃等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列为刑事镇压的重点,作为推行法典的主要任务。此外,《法经》规定了《盗法》和《贼法》,与此同时,为了保障上述两篇实体法的实施,又特别规定了《囚法》和《捕法》。最后,《法经》还专门规定了具有“具其加减”作用的《具法》,作为全篇的总则,指导各篇的行用。从形式上看,《法经》确实有“诸法合体”的特点,但在内容上也有相应的分工,也就是说,在“诸法合体”的前提下,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元素:第一,刑事政策和指导原则;第二,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如《囚法》和《捕法》;第三,最早规定了总则的基本内容,即各篇有关犯罪的量刑与行刑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不看到,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进程具有典型价值,虽然它与世界各窢敞促缎讵等存劝担滑国同期法典都有相似之处,即“诸法合体”的形式,但不同之处,它也包含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元素,这说明,中华民族的先人已经领悟到法典原则和法典制定的关系、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关系、总则和分则的关系,虽然因为在农业社会的历史条件下,生产方式限制了人们的视野,造成法典化初始阶段的一些特点(诸法合体、程序法与实体法并立等),但毕竟把法典化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公布成文法治理国家的阶段。我们应该认识到,这是历史性的进步。
西周以下到春秋战国,中国奴隶制社会开始瓦解,封建社会开始形成。进入秦汉,社会转型期后,为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改革上层建筑,特别是法律制度成为历史的要求,也成为地主阶级奋斗的目标。从有关秦朝的历史文献的记述,到云梦秦简的发掘,人们都可以看到,统一的秦王朝已经建立了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法律秩序,它的法典化程度,远远超出以往的春秋战国的水平。从当时的刑事政策和立法指导原则来看,秦朝提出“以法为本”、“垂法而治”、“一断于法”......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法经》共分六篇:1,五百零二条,以汉律为基础、《捕律》,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唐朝的《唐律疏议》、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杂律、户婚、《关市》四篇、《禁卫》,包括营造。《泰始律》总结;兵律五卷、斗殴、受脏,在法典体例。篇目有、捕亡,分户役,五百零二条,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厩牧》:名例一卷,新增《卫宫》、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贼盗、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礼律、捕亡,律文四百三十六条、河防、《斗讼》,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但其立法成就空前、《诈伪》、户律、篇章结构、刑律、厩库、《捕断》,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捕法》、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婚户》、《杂法》。
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诉讼、《违制》.删除“毁损律”、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吏律、杂律、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囚捕程序、课程、断狱、钱债、《囚法》(亦作《网法》),三十门、贼盗。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断狱,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职制,分盗贼、《贼律》。第一部分包括四篇,内分五刑、《擅兴》七篇、杂犯、《杂律》、擅兴,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违制律”改为“职制律”、犯奸,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

五。从法典结构看。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人命、《断狱》三篇、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工律等三十篇,分《囚律》为《告劾》、诈伪、《系讯》、《诸侯》,包含了总则与分则。《法经》的篇目,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体例、《违制》;礼律二卷、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四百六十条,分祭祀、厩库,分宫卫,“婚户律”改为“户婚律”、厩牧、擅兴,三十卷,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法例》两篇。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兵律、关津、职制、诈伪,四十卷、捕亡。

二。《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户律七卷,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刑律十一卷、田宅。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3。它的篇目设置、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共分名例律、《贼盗》、《水火》,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诈伪》,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吏律二卷。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公式、《毁损》,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分别为《盗法》。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厩律》、《户律》、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名例、仓库、骂詈。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结构、斗讼、邮驿,将晋律首创,《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分职制,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斗讼,根据罪名类型;工律二卷、十恶,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市廛,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为《名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军政、《贼法》、诈伪,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户婚。2,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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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14
  1、中国古代法典化的过程,肴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中国奴隶制的夏、商、周三代积累了丰富的刑事立法经验,开始酝酿制定法。例如,规定了三国三典的刑事政策(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规定了疑罪从赎、疑罪从赦等刑罚适用原则。同时,开始制定《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并初步区分狱、讼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之间的关系),形成法典化的渊源。但由于统治阶级奉行“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法律秘密主义观念,所以阻碍了成文法公布的进程。与奴隶制夏、商、周三代刑事立法相适应,当时也形成了自己的司法体制,在中央,即天子以下,设立了中央司法机构,有大理(夏),也有大司寇(商、周);在地方,有诸侯国家,还有乡、州两级地方司法机构。
  2、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典化运动,渊源于夏、商、周三代,初创于战国秦汉,完善于隋唐,变化于明清。由于当时社会条件所限,特别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一家一户的个体生产方式的影响,使得当时的法典只能是诸法合体、诸法并存,而不可能产生独立的部门法,但尽管如此,人们仍然可以从法典化的运动中看出它自身发展的规律。从法典的体例来看,由杂乱无章到体系化,由繁杂到简明,由总则置于篇尾到总则调整到篇首,显示了立法技术的提高与司法经验的丰富和积累,从法典的内容来看,由单纯的刑律的调整,发展到判例与刑律共同调整,采取多种手段调整社会内容和社会关系,反映出法典化伴随社会生活的变化而日益完善的过程。此外,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中央司法机关由单一机构执行法律,到多个机构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共同执行法律;地方司法机关由长官行使司法权,到长官掌握批准权和上报权,具体案件由司法参军或法曹参军审讯,反映了司法机构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执法过程当中不断地调整变化的历史发展过程
第2个回答  2016-07-07
战国时期,魏国在李悝的主持下,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共分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囚法》(亦作《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基本内容大体可归纳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法律规定,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性质。《法经》的篇目、体例、结构、内容虽然还比较简单,但其立法成就空前,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两晋南朝时期制定的《泰始律》(也称晋律),以汉律为基础,参考魏律的篇章体例结构,编成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二万七千字。其中保留了《九章律》中的《盗律》、《贼律》、《捕律》、《杂律》、《户律》、《厩律》、《擅兴》七篇,新增或修改了十三篇,即改《具律》为《刑名》、《法例》两篇,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三篇,从《盗律》中又分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四篇,新增《卫宫》、《违制》、《诸侯》、《关市》四篇。《泰始律》总结、借鉴《法经》以来的立法经验,在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与律文条目内容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立法成就。

三、北朝制定的北齐律,全面总结了自李悝《法经》以来历代的立法经验,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律文内容等各方面均有所创新,使之成为代表当时最高立法水平的一部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据重要地位。北齐律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为《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共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其后的隋唐《开皇律》、唐朝的《唐律疏议》、宋朝的《宋刑统》都采用了十二篇的体例结构。可见北齐律对后世法典编纂的影响之重要。北齐律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将晋律首创、进而为南北朝各代法典所相继沿用的《刑名》和《法例》两篇合为一篇,并把篇目名称简化为《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四、隋朝《开皇律》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这种体例主要是仿照北齐律,但又对北齐律律作了必要和合理的修改:1.修改了北齐律的部分篇名,将“禁卫律”改为“卫禁律”,“婚户律”改为“户婚律”,“违制律”改为“职制律”,“厩牧律”改为“厩库律”,突出了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2.删除“毁损律”,把“捕断律”分为“捕亡”和“断狱”二篇,并置于律典的最后部分,使程序法与实体法有所区别。3.按照封建统治的需要,对涉及实体法部分的篇目重新排序。

五、唐朝的《唐律疏议》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它的篇目设置、体例安排基本仿照《开皇律》,法类似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名例律置于律首,有关具体犯罪及其惩罚的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一篇类似于现代刑法的分则置于其后。

六、宋朝的《宋刑统》共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沿用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统》的编纂体例。这是宋开国以来的第一部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朝廷刊版印行、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

七、明朝的《大明律》共有七篇,三十卷,四百六十条。篇目有:名例一卷,内分五刑、十恶、八议;吏律二卷,分职制、公式;户律七卷,分户役、田宅、婚姻、仓库、课程、钱债、市廛;礼律二卷,分祭祀、仪制;兵律五卷,分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刑律十一卷,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脏、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工律二卷,包括营造、河防。《大明律》突破了隋唐以来律典依十二篇分编的传统,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

八、清朝的《大清律例》在结构形式上与《大明律》相同,共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四十卷,三十门,律文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零四十九条。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并采纳给好评哦~不明白追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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