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回收废旧电瓶违法吗,如果被警察看到会被拘留吗

如题所述

违法,国家出台过相关法律,这个归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主管,会被罚款,不会被拘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领取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以从事各类别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工作。

2003年10月,环保总局、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中规定,电动车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废旧蓄电池的回收责任,建立与销售点配套的废旧蓄电池回收系统,也可委托销售商或专业的回收单位进行收集。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或运行。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

扩展资料:

收集:

1、在具备资源化利用条件的地区,鼓励分类收集废原电池。

2、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废电池收集企业及利用企业等建设废电池收集体系。鼓励电池生产企业履行生产者延伸责任。

3、鼓励废电池收集企业应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废电池收集体系,并通过信息公开等手段促进废电池的高效回收。

4、废电池收集企业应设立具有显著标识的废电池分类收集设施。鼓励消费者将废电池送到相应的废电池收集网点装置中。

5、收集过程中应保持废电池的结构和外形完整,严禁私自破损废电池,已破损的废电池应单独存放。

电瓶是电池的一种,也叫蓄电池,它的工作原理是把化学能转化为电能。 通常人们所说的电瓶是指铅酸蓄电池,即一种主要由铅及其氧化物做电极,硫酸溶液做电解液的蓄电池。

近两年,废电池对环境的影响成为国内媒体热门话题之一。有的报道称电池对环境污染很严重,一节电池可以污染六万立方米的水。

科学调查表明,一颗钮扣电池弃入大自然后,可以污染60万升水,相当于一个人一生的用水量,而中国每年要消耗这样的电池70亿只。

据了解,我国生产的电池有96%为锌锰电池和碱锰电池,其主要成份为锰、汞、锌等重金属。

废电池无论在大气中还是深埋在地下,其重金属成份都会随渗液溢出,造成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日积月累还会严重危害人类健康。

1998年《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上定出汞、镉、锌、铅、铬为危险废弃物。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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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6

这个方面没有规定,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回收废旧电瓶,但国家对废旧电瓶的回收使用有要求。
2003年10月,环保总局、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其中规定,电动车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废旧蓄电池的回收责任,建立与销售点配套的废旧蓄电池回收系统,也可委托销售商或专业的回收单位进行收集。

废铅酸蓄电池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废铅酸蓄电池的收集、运输、拆解、再生铅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或运行。

废铅酸蓄电池中的废酸液应收集处理,不得将其排入下水道或排入环境中。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函〔2018〕68号)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组织对有关地区及企业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试点实施方案进行了评议。

经研究:

确定京津冀地区、山西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青海省、宁波市、厦门市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为试点地区和企业。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目标、重点任务和具体计划,明确各项任务分工,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完成试点目标任务。

二、注重区域协作。

各试点地区要与周边地区建立联动机制,破解影响和制约协作开展的瓶颈问题。结合各自产业基础和特点,充分发挥区域互补优势,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集中回收和规范化综合利用,促进形成以点带面的协同发展格局,实现跨区域产业链融合发展。

三、统筹推进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推动汽车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回收服务网点,充分发挥现有售后服务渠道优势,与电池生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及综合利用企业合作构建区域化回收利用体系。

做好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信息公开,采取回购、以旧换新等措施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

四、积极探索创新商业模式。

要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引导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密切合作,形成跨行业利益共同体。

利用信息技术推动商业模式创新,建设第三方商业化服务平台和技术评估体系,探索线上线下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新型商业模式,形成成熟的市场化机制。

五、统筹产业布局和规模。

结合本地区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动力蓄电池退役量等实际情况,充分利用现有报废汽车、电子电器拆解以及有色冶金等产业基础,统筹布局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适度控制拆解和梯次利用企业规模,严格控制再生利用企业(特别是湿法冶炼)数量,促进产业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科技支撑。

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骨干企业、科研机构、行业平台及第三方认证机构等各方面优势,促进产学研用合作,重点加强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建立完善动力蓄电池绿色制造、回收利用及处置污染防控等标准体系,形成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机制。

七、抓好项目建设。

以重点建设项目为抓手,带动试点工作整体推进,解决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高效再生利用等突出瓶颈问题,树立一批行业标杆企业,建设一批示范工程,促进相关标准及政策措施逐步完善。

八、加大政策支持。

制定出台支持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强与相关产业政策的对接,充分利用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及社会资本加大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的支持力度。

九、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目标、任务等要求,做好组织协调,通过重大项目建设保证示范工作落实。

加强与试点地区的对接合作,发挥自身优势,在梯次利用商业模式构建、关键技术研发、标准规范研究及信息化平台建设等方面加强创新。

十、加强过程管理。

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注重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优化试点方案,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

十一、做好宣传解读。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环境安全风险及国家有关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提升社会公众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问题重要性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十二、试点工作结束后,试点地区和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要对试点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科技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能源局,在试点期满后组织开展试点评估,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推动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完善、高效、规范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其他非试点地区也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尽快研究提出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备案。

要加强政府引导,推动汽车生产等相关企业落实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责任,构建回收利用体系和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

加强与试点地区和企业的经验交流与合作,促进形成跨区域、跨行业的协作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高效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参考资料:

废旧电瓶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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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30

1、取决于你是否有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废旧电瓶属于危险废物,废旧电瓶的处理需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不是谁都可以收购的。

3、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持有环保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没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及个人如果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将受到严厉处罚,产生危险后果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如果这种倒卖行为符合如下情形,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废旧电池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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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3

这个方面没有规定,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回收废旧电瓶,但国家对废旧电瓶的回收使用有要求。 

2003年10月,环保总局、发改委、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联合发布《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中规定,电动车生产企业必须承担废旧蓄电池的回收责任。

扩展资料:

据了解,一节钮扣电池能污染60万升水;一节一号电池烂在地里,能使一平方米的土地失去利用价值。

如果电池中的有毒物质被人体所吸收就会损害到神经系统,造成对身体的伤害,甚至可能致癌。但废旧电池中还有部分有用物质,如果对其进行专门回收并进行资源化处理,则可变废为宝,将其变成蕴藏无限再生资源的“城市矿山”。

开展回收废旧电池这项活动,不仅可以提高全体师生的环保意识,有利于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同时,还可以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多做贡献,推动经济社会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意义十分重大。 

参考资料: 执法案例:回收 翻新 销售废旧铅酸蓄电池案_中国质量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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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4-09-17

没有明文规定不得回收废旧电瓶,但国家出台过相关法律,会被罚款,不会被拘留。

相关法律法规: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换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超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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