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标怎么处理

政府采购招标里,规定了废标的意思是整个招标作废,要重新组织招标。但是建筑工程(尤其是房建和市政类的)招投标里说的又是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那么我想问一下,有谁知道,在说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时这处理是怎么处理呢?是不再评这个投标文件么?
另一个问题:如果在评标开始或过程中,废来废去的不够3家了,还继续评吗?《招标法》里只规定了开标必须有最少3家有效投标人,那评标呢?不够3家成不?
没人知道么?求着方面的大虾帮帮忙

1.建筑工程招投标说的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指的是对该投标文件不再进行下一步的评标,淘汰出局,更不可能作为中标候选标。

2.废标与否不是开标时确定的,应该是评标过程时由专家评审来决定.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评标委员会将认定为废标的投标排除后,有效投标少于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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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9-28
1、“在说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时这处理是怎么处理呢?”--无效标,无须再评。
2、“如果在评标开始或过程中,废来废去的不够3家了,还继续评吗?”--废标,即废掉整个招标,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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