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里,规定了废标的意思是整个招标作废,要重新组织招标。但是建筑工程(尤其是房建和市政类的)招投标里说的又是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那么我想问一下,有谁知道,在说某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时这处理是怎么处理呢?是不再评这个投标文件么?另一个问题:如果在评标开始或过程中,废来废去的不够3家了,还继续评吗?《招标法》里只规定了开标必须有最少3家有效投标人,那评标呢?不够3家成不?没人知道么?求着方面的大虾帮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