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2年体检身体状况良好,参加工作。06年体检患有肾炎,07年5月转为尿毒症,5月之前我一直工作。07年7月出院后病休在家。至今曾多次申请回单位工作未被批准,08年3月合同到期,单位未有续签合同(一年合同),现单位声称我超过病休期,合同期满单位可以与我解除合同,我想咨询,是否有相关法律可以保障我的合法权益和生活保障,如果解除合同,我可以通过何种手段来解决高昂的治疗费用?单位应给予我怎样的经济补偿?感谢!等待你的帮助!如果解除了劳动合同,我是否还能享有原单位办理的医疗保险?怎样延续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