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受言的翻译

如题所述

白话释义:

汉文帝即位的第十三年,齐地担任管理接收漕粮的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得受刑罚,他的女儿缇萦,才14岁,随着押淳于意的差役一同到了京城长安。缇萦上书汉文帝,愿自己去充当官婢,以换取免除父亲的刑罚。

文帝怜悯她的孝顺,免了她父亲的罪,并下令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商议,请重新制定刑律,结果,本来应当砍去右脚的,反而改为杀头的死刑,该定拷打的,要在脊背上打五百或三百了,亦多有被打死的。空有减轻肉刑的名义,实际上反而多杀了人。

至于株连三族的大罪,又不趁修订刑律时加以改变确定,结果实在是辜负了皇帝怜恤犯人的好意,张苍和冯敬真可谓是不称职的臣子了。

史书上称汉文帝能停下车听取百官和人民的意见,如今以一个女子上书,能亲自批阅,并因此立即废除沿用了几千年的肉刑,没有一点留难,如像这样去处理天下的事,还有什么事会拖拉不决的呢?如果皇帝要用装意见书的囊袋来做宫殿前的帷幕,那么装有奏书的袋子就会源源不断地收到了。

原文:

汉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其女缇萦,年十四,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帝怜悲其意,即下令除肉刑。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请定律,当斩右止者反弃市,笞者杖背五百至三百,亦多死,徒有轻刑之名,实多杀人。

其三族之罪,又不乘时建明,以负天子德意,苍、敬可谓具臣矣。史称文帝止辇受言,今以一女子上书,躬自省览,即除数千载所行之刑,曾不留难,然则天下事岂复有稽滞不决者哉?

所谓集上书囊以为殿帷,盖凡囊封之书,必至前也。

此文出自南宋洪迈所写的《容斋续笔》

扩展资料

写作背景:

洪迈,1123年出生,南宋饶州鄱阳(今江西省鄱阳县)人,字景卢,号容斋,又号野处。洪皓第三子。官至翰林院学士、资政大夫、端明殿学士,宰执、封魏郡开国公、光禄大夫

卒年八十,谥“文敏”。配张氏,兵部侍郎张渊道女、继配陈氏,均封和国夫人。南宋著名文学家。主要作品有《容斋随笔》、《夷坚志》。

洪迈出生于一个士大夫家庭。他的父亲洪皓、哥哥洪适、洪遵都是著名的学者、官员,洪适官至宰相。洪遵官至宰执(副相)赠右丞相。

洪迈的父亲洪皓使金,遭金人扣留,洪迈时年仅七岁,随兄适、遵攻读。他天资聪颖,“博极载籍,虽稗官虞初,释老傍行,靡不涉猎。”

十岁时,随兄适避乱,尝往返于秀(今浙江嘉兴)、饶二州之间。在衢州(今浙江衢县)白渡,见败壁间题有二绝句,一咏“油污衣”云:“一点清油污白衣,斑斑驳驳使人疑。

纵使洗遍千江水,争似当初不污时。”迈读后,爱而识之。可见其自少年时,便性格高洁,不同凡俗。

淳熙六年,授予赣州知州的官职,兴建学宫,建造浮桥,士人百姓安居乐业。郡兵素来骄横,稍不如意就蛮横强暴。

郡里每年派上千人戍守九江,这一年,有人害怕去后就会被留下而不再回来,众人于是反戈。人们以谣言相警,百姓非常害怕。洪迈不为所动,只派遣一名校官好言劝说他们,使他们回到营中,众人都听从了劝说。

他挂着空箭袋进入,慢慢审问出什五长两个人,带上刑具押送浔阳,在市上斩首。辛卯年间闹饥荒,赣州正值中熟,洪迈拿出粮食去帮助邻郡。

有个僚属进谏阻止,洪迈笑着说:"秦地和越地的贫弱丰肥不同,是做臣子的道理吗?"不久任建宁府知府。有个因小事情杀人而持刀越狱的富人,长时间拒捕,洪迈治他的罪,施黥刑后流放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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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15
汉文帝受言
【原文】
汉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①,其女缇萦,年十四,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②为官婢,以赎父刑罪。帝怜悲其意,即下令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请定律,当斩右止者反弃市③,笞者杖背五百至三百,亦多死,徒有轻刑之名,实多杀人。其三族之罪④,又不乘时建明,以负天子德意,苍、敬可谓具臣⑤矣。史称文帝止辇受言⑥,今以一女子上书,躬自省览,即除数千载所行之刑,曾不留难,然则天下事岂复有稽滞不决者哉?所谓集上书囊以为殿帷⑦,盖凡囊封之书,必至前也。(选自南宋洪迈《容斋续笔》卷三)
【注释】
①有罪当刑:犯了法当受刑罚。
②没入:进入队伍,充当。
③当斩右止者反弃市:应当砍去右脚的,反而改为杀头的死刑。
④其三族之罪:古时刑法严苛,如有人犯了重罪,则不仅本人被杀,还要株连三族。
⑤具臣:用来充数的臣子,比喻不称职。
⑥止辇受言:史书记载,汉文帝善于纳谏,每次出外视察,只要有官员上书陈言者,哪怕是正在路上,也一定会停下车马,听受其言。
⑦集上书囊以为殿帷:将装意见书的袋子拿来做宫殿前的帷幕。
【译文】
汉文帝即位的第十三年,齐地担任管理接收漕粮的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得受刑罚,他的女儿缇萦,才14岁,随着押淳于意的差役一同到了京城长安。缇萦上书汉文帝,愿自己去充当官婢,以换取免除父亲的刑罚。文帝怜悯她的孝顺,免了她父亲的罪,并下令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商议,请重新制定刑律,结果,本来应当砍去右脚的,反而改为杀头的死刑,该定拷打的,要在脊背上打五百或三百了,亦多有被打死的。空有减轻肉刑的名义,实际上反而多杀了人。至于株连三族的大罪,又不趁修订刑律时加以改变确定,结果实在是辜负了皇帝怜恤犯人的好意,张苍和冯敬真可谓是不称职的臣子了。史书上称汉文帝能停下车听取百官和人民的意见,如今以一个女子上书,能亲自批阅,并因此立即废除沿用了几千年的肉刑,没有一点留难,如像这样去处理天下的事,还有什么事会拖拉不决的呢?如果皇帝要用装意见书的囊袋来做宫殿前的帷幕,那么装有奏书的袋子就会源源不断地收到了。

附录1:
汉文帝受言
【原文】
汉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其女缇萦,年十四,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帝怜悲其意,即下令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请定律,当斩右止者反弃市,笞者杖背五百至三百,亦多死,徒有轻刑之名,实多杀人。其三族之罪,又不乘时建明,以负天子德意,苍、敬可谓具臣矣。史称文帝止辇受言,今以一女子上书,躬自省览,即除数千载所行之刑,曾不留难,然则天下事岂复有稽滞不决者哉?所谓集上书囊以为殿帷,盖凡囊封之书,必至前也。
【译文】
汉文帝即皇帝位第十三年,齐国太仓县令淳于意犯了罪被判处肉刑,他的女儿缇萦,年仅十四岁,随他来到长安,上书说自己愿意没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赎我父亲该受的刑罚。文帝哀怜缇萦的孝心,就下令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商议,奏请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文,结果,本该判处斩掉右脚的反而改为弃市,本该判处笞刑的改为杖背五百杖以至三百杖,也大多被打死了,徒有减轻刑罚的名义,其实多杀了人。至于那连坐夷灭三族的重罪,又不趁机提出建议修改法令,因而辜负了皇帝怜恤犯人的好意,张苍和冯敬真可谓是不称职的臣子了。史书上说汉文帝(能)停下车听取(百官和人民的)意见,如今以一个女子上书,能亲自批阅,并因此立即废除沿用了几千年的肉刑,没有一点为难,如像这样去处理天下的事,还有什么事会拖拉不决的呢?所以如果(皇帝)收集装意见书的袋子作为殿前的帷幕,大概那些封奏的奏疏,一定会(源源不断地)来到皇帝的面前的。
【注释】
1、当刑:判处肉刑。当:判罪。
2、没(mò)入:谓没收财物、人口等入官。《史记·平准书》:“敢私铸铁器煑盐者,釱左趾,没入其器物。”《后汉书·光武帝纪下》:“诏王莽时吏人没入为奴婢不应旧法者,皆免为庶人。”《隋书·刑法志》:“魏虏西凉之人,没入名为隶户。”明宋濂《胡公神道碑铭》:“公以新没入之田实其数,其害乃除。”
3、官婢:古时因罪没入官府作奴婢的女子。《史记·孝文本纪》:“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新唐书·严武传》:“(严武)卒,母哭,且曰:‘而今而后,吾知免为官婢矣。’”《资治通鉴·汉哀帝建平元年》:“舜择官婢张弃为乳母。”胡三省注:“官婢,盖以罪没入掖庭,男为官奴,女为官婢。”
4、怜悲:哀怜。《史记·孝文本纪》:“其少女缇萦自伤泣,乃随其父至长安,上书曰:‘……妾愿没入为官婢,赎父刑罪,使得自新。’书奏天子,天子怜悲其意。”
5、肉刑:施加于罪犯或犯过者的肉体的惩罚,包括死刑、鞭笞和监禁等。残害肉体的刑罚,古指墨、劓、剕、宫、大辟等。今泛指对受审者肉体上的处罚。《荀子·正论》:“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史记·扁鹊仓公列传》:“书闻,上悲其意,此岁中亦除肉刑法。”张守节正义:“《汉书·刑法志》云:孝文帝即位十三年,除肉刑三。”《唐律·名例》:“昔者,三王始用肉刑。”长孙无忌等疏:“肉刑:墨、劓、剕、宫、大辟。”清李汝珍《镜花缘》:“古来相传孝女甚多,如女婧、缇萦之类,一使景公废伤槐之刑,一使文帝除肉刑之令,皆能委曲用心,脱父于难。”毛泽东《论政策》:“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骆宾基《可疑的人》二:“他在古庙里囚禁的时候,审问了三次,都是在深夜,而且第一次就受了严重的肉刑。”
6、止:同“趾”。脚趾。
7、弃市:死刑。《礼记·王制》:“刑人于市,与众弃之。”本指受刑罚的人皆在街头示众,民众共同鄙弃之,后以“弃市”专指死刑。《汉书·景帝纪》:“(中元)二年春二月……改磔曰弃市,勿复磔。”颜师古注:“磔,谓张其尸也。弃市,杀之于市也。”宋秦观《盗贼中》:“今盗贼之法,可谓密矣。强盗得财满匹及伤人者輙弃市。”章炳麟《鳷鹊案户鸣》诗:“按条当弃市,衔寃欲愬谁?”
8、三族:这里指夷灭三族的重罪。
9、乘时:乘机;趁势。晋左思《吴都赋》:“富中之甿,货殖之选,乘时射利,财丰巨万。”《宋史·王晏传》:“今契丹南侵,天下汹汹,英雄豪杰固当乘时自奋。”鲁迅《三闲集·“皇汉医学”》:“日本人汤本求真做的《皇汉医学》译本也将乘时出版。”
10、建明:犹建白。提出建议或陈述主张。谓对国事有所建议及陈述。汉杨恽《报孙会宗书》:“恽家方隆盛时,乘朱轮者十人,位在列卿,爵为通侯,揔领从官,与闻政事,曾不能以此时有所建明,以宣德化……已负窃位素飡之责久矣。”《朱子语类》卷四四:“只会食禄,略无建明,岂不可深耻!”宋叶适《上孝宗皇帝札子》:“臣窃以为今日人臣之义所当为陛下建明者,一大事而已。”明张居正《答上师相徐存斋书》八:“犬马齿今四十有七矣,苟生窃禄,无所建明,触事感时,怃然自失。”建白:谓对国事有所建议及陈述。《汉书·霍光传》:“将军为国柱石,审此人不可,何不建白太后,更选贤而立之?”《新唐书·田令孜传》:“宰相卢携素食令孜,每建白,必阿邑倡和。”宋叶适《祭郑景望龙图文》:“官虽不为贱,而未得要地以建白。”明归有光《题太仆寺志后》:“诸所建白,每上,辄报可。”清黄钧宰《金壶浪墨·吴门秀士书》:“阁下廷试第一,不可谓无名,枢密入相,不可谓无位,年逾七秩,不可谓无寿,不于此时有所建白,更待何时?”
11、德意:布施恩德的心意。《周礼·秋官·掌交》:“道王之德意志虑,使咸知王之好恶。”宋岳飞《奏招曹成不服乞进兵札子》:“比年群盗竞作,朝廷务广德意,多命招安。”宋陈亮《义乌县减酒额记》:“是固所以宣天子之德意,而入民之骨髓也。”《清史稿·礼志九》:“降者膝行诣坛下,俛首乞命,经略宣上德意,量加赏赉赉。”欧阳予倩《李秀成》第三幕:“这件袍赐给你,你要体朕的德意。”
12、具臣:备位充数之臣。《论语·先进》:“今由与求也,可谓具臣矣。”朱熹集注:“具臣,谓备臣数而已。”《汉书·梅福传》:“故京兆尹王章资质忠直,敢面引廷争,孝元皇帝擢之,以厉具臣而矫曲朝。”颜师古注:“具臣,具位之臣无益者也。”《续资治通鉴·宋真宗景德三年》:“太常丞任随上言曰:‘谏议大夫、司谏、正言虽有数员,但充位尸禄而已。愿陛下择贤士,黜具臣,悬赏罚之文,立劝惩之道。’”
13、省览:审阅;观览。《汉书·盖宽饶传》:“狂夫之言,圣人择焉。唯裁省览。”南朝陈徐陵《与李那书》:“循环省览,用忘饥渴。”宋李如篪《东园丛说·学者自出己见》:“时世日趋浮薄,学者观书不探本源,传注虽存,而未尝省览,即用己见立说,反谓先儒所不能到,甚可叹也。”清姚衡《寒秀草堂笔记·小学述闻》:“因依引书次第,录为一册,名曰《小学述闻》。其不在此类者,附录于后,盖以便省览、备遗忘耳。”
14、留难:无端阻留;故意刁难。汉桓宽《盐铁论·本议》:“间者,郡国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难,与之为市。”《法苑珠林》卷三一:“智者若见有人欲出家,应勤方便,勿作留难。”《明史·邹缉传》:“前岁买办颜料……大青一斤,价至万六千贯,及进纳,又多留难。”邹韬奋《萍踪忆语》二:“因为伦敦美领署的公文已到,所以略谈几句便算了事,未曾受到什么留难。”
15、然则:既然这样,那么。
16、岂复:难道还有。
17、稽滞:拖延;延误。汉蔡邕《幽冀二州刺史久缺疏》:“选既稽滞,又未必审得其人。”《宋书·夷蛮传·倭国》:“每致稽滞,以失良风。”《明史·宦官传二·张彝宪》:“管盔甲主事孙肇兴恐稽滞军事,因劾其悮国。”
18、所谓:所以。谓,通“为”。《战国策·赵策一》:“凡吾所谓为此者,以明君臣之义,非从易也。”《吕氏春秋·恃君》作“所为”。汉贾谊《新书·壹通》:“所谓建武关、函谷、临晋关者,大抵为山东诸侯也。”王引之《经传释词》卷二:“所谓,所为也。”
19、上书囊:装意见书的囊袋。
20、囊封之书:即囊封。封事。宋王庭珪《送胡邦衡之新州贬所》诗:“囊封初上九重关,是日清都虎豹闲。”宋周密《齐东野语·洪君畴》:“次月囊封言古今为天下患者三:宦官也;外戚也;小人也。”《明史·文苑传一·徐一夔》:“往宋极重史事……侍从之直前启事,中外之囊封匦奏,下至钱谷、甲兵、狱讼、造作,凡有关政体者,无不随日以録。”参见“封事”。参阅宋戴埴《鼠璞·封章》。封事:密封的奏章。古时臣下上书奏事,防有泄漏,用皂囊封缄,故称。《汉书·宣帝纪》:“上始亲政事,又思报大将军功德,乃复使乐平侯山领尚书事,而令群臣得奏封事,以知下情。”《后汉书·明帝纪》:“于是在位者皆上封事,各言得失。”李贤注:“宣帝始令群臣得奏封事,以知下情。封有正有副,领尚书者先发副封,所言不善,屏而不奏。后魏相奏去副封,以防拥蔽。”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奏启》:“自汉置八仪,密奏阴阳,皂囊封板,故曰封事。”五代王定保《唐摭言·四凶》:“磻叟莅事未终考秩,抛官诣阙上封事,通义刘公引为羽翼,非时召对数刻,磻叟所陈,凡数十节,备究时病。”清朱彝尊《兴化李先生清寿》诗:“曾闻过江上封事,神人观听交欢忻。”

附录2:
汉文帝受言
【原文】
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天子怜悲其意,五月,诏曰:“《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髡者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答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为城旦、舂者,各有岁数以免。”制曰:“可。”
  是时,上既躬修玄默,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焉。
【译文】
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当处以肉刑,被逮捕拘压在长安诏狱。他的小女儿缇萦向皇帝上书说:“我父亲做官,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法律应判处肉刑。我感到悲痛伤心的是,死人不能复生,受刑者残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后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赎我父亲该受的刑罚,使他得以改过自新。”
文帝很怜悯和同情缇萦的孝心,五月,下诏书说:“《诗经》说‘开明宽厚的君主,是爱护百姓的父母。’现在人们有了过错,还没有加以教育就处以刑罚,有的人想改变行为向善,也无路可走了,朕很怜惜!肉刑的残酷,以至于切断人的肢体,摧残人的皮肉,使人终生无法生育,这是多么残酷和不合道德!难道这符合为民父母的本意吗!应该废除肉刑,用别的惩罚去代替它;此外,应规定犯罪的人各依据罪名的轻重,只要不从服刑的地方潜逃,服刑到一定年数,就可以释放他。制定出有关的法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文:“原来应判处髡刑的,改为罚作城旦和城旦舂;原来应判处黥髡刑的,改作钳为城旦、钳为城旦舂;原来应判处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原来应判处斩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崐判处斩右脚以及杀人之后先去官府自首的,官吏因受贿、枉法、监守自盗等罪名已被处置但后来又犯了应判处笞刑的,全都改为公开斩首。罪犯已被判处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数后赦免。”文帝下达批准文书:“同意。”
这一时期,文帝自身谦逊自守,而将相大臣都是老功臣,少文采而多质朴。君臣以导致秦灭亡的弊政为鉴诫,论议国政讲究以宽厚为本,耻于议论别人的过失;这种风气影响到全国,改变了那种互相检举、攻讦的风俗。官吏安于自己的官位,百姓乐于自已的生业,府库储蓄每年都有增加,人口繁衍。风俗归于笃实厚道,禁制法网宽松,有犯罪嫌疑的,从宽发落,所以,刑罚大量减少,甚至一年之内全国只审判了四百起案件,出现了停止动用刑罚的景象。
附录3:
‍汉文帝“止辇受言”
【原文】
文帝每朝,郎从官上书疏,未尝不止辇受言。言不可用者,置之;可用,采之;未尝不称善。
【注释】
1、本则故事出自《史记•袁盎晁错列传》,笔者转引自明代张居正的《帝鉴图说》。在这个故事中张居正赞扬了汉文帝虚心纳谏的事情。
2、郎:古代官职名,秦汉时负责宫廷禁卫的近侍官。
3、从官:皇帝的侍从官员。
4、辇:一般情况下,是指皇帝乘坐的车。
【今译】
汉文帝每次去上早朝的时候,如果遇到有郎官、从官在途中上书言事的,他一定会命令把车子停下来,并且要亲自接受他的奏疏或当面听取意见。对于那些奏疏当中不能选用的,他也只是不采纳实行而已,但绝不会加以怪罪。如果遇到奏疏上的内容对国事有益、对黎民百姓有好处的,他就会虚心采纳、尽快的实施。不仅如此,他还经常赞赏这些奏疏当中的意见。
【解析】
为了广开言路,汉文帝还下令废除“诽谤妖言法”,命令说:“古代圣王治理天下,朝廷在交通要道,设立‘进善之旌’。请建议者到旗下去发表意见;还树立‘诽谤之木’,请人们把朝廷的失误,写在木牌上。这样做的目地,就是为上下沟通,为建议者提供进言的渠道。可是现在法律中却设有‘诽谤妖言’罪,使臣民不敢尽情表达自己的意见,朝廷也无法知道自己有什么过失。这在朝廷急需选贤任能的时候,会起什么作用呢?所以,‘诽谤妖言法’必须废除。”
在汉代初期,因为忌惮于秦朝灭亡的教训,所以历代的统治者都广泛听取大臣以及民众的意见。汉高祖刘邦出身寒贱,也没有文才武略,但有自知之明,知人善任,广泛而虚心的听取张良、陈平、刘敬等谋士的计策和意见,所以在楚汉相争中,能最终战胜强大的项羽,取得天下。等到汉朝建立以后,刘邦还是如同以前一样,每当遇到大事,就要和大臣们共同商量,听从其中正确的看法或意见。刘邦这种喜欢纳谏、善于纳谏的作风,不仅对后代子孙起到了榜样的作用,也为后世所称赞。汉文帝以性情宽厚、睿智仁爱著称,也是善于纳谏的典型代表。其中最有名的就是缇萦救父的故事,据《汉书•刑法志》记载:汉文帝十三年,少女缇萦,因为自己的父亲犯罪要被处以肉刑,而向文帝上书,指出肉刑的残酷,表示自己愿意自贬为官家的奴婢,替父赎罪。文帝看到之后,感觉很有道理,于是下令废除肉刑。由此可见,汉文帝是一个多么肯于纳谏的君王!
汉文帝有一个爱好就是打猎,喜欢和自己的大臣们出外游猎。这件事被一个叫贾山的大臣知道了之后,就进谏说,皇帝总是招揽天下的贤士,人们知道后,就努力的来完善自己,以期被皇帝任用,皇帝也的确任用了他们,给他们以高官和优厚的待遇,但是皇帝让他们做了什么呢?无非就是要他们陪伴您一起打猎罢了。现在国家正是用人之际,假如这样行事,恐怕会让天下人寒心,断绝了天下人的期望啊!文帝从中听出了这话的深刻意义,于是从此就约束自己,励精图治,带领文武百官,一起建设国家。
还有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据说贾谊深受汉文帝的赏识,但是每次和贾谊面谈的时候,汉文帝都喜欢过问一些与国家无关紧要的事情,于是贾谊就向文帝进谏,陈述农业对国家的重要性,文帝马上就将这个谏议付诸于实际。此外他还采纳了晁错提出的贵粟政策。到了汉武帝时,“京师之钱累百钜万,贯朽而不可校。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至腐败不可食。”粮食大丰收,老百姓简直吃不完!可见,“文景之治”的出现,与汉初统治者的圣明统治、真诚纳谏,是具有很大的关系的。
古代的君王很多都能纳谏,并将广听言论,作为自己为君的德政之一。但是一些君王,一般都是在朝廷上听取谏议。而汉文帝则是在每次上朝的途中,专门听取那些没有资格上朝进谏的官员的谏议,打破了大多数帝王的常规,而且无论对于什么样的谏议,他都能够心平气和、给予鼓励,并从中选择出那些具有实际意义的谏议。在这一点上,更加体现出了汉文帝作为一代明主的风范。
汉文帝是历史上为数不多的英明又平和的皇帝之一,对下属的进谏,都能够做到和善的听取,并且对其进行勉励,这样就使得当时的诸多大臣,哪怕是普通的民众,也都敢于向皇帝说出自己的真实想法。如我们提到的缇萦救父的故事当中的缇萦,对于一个普通少女的上书,汉文帝都能充分重视。在汉代那个男尊女卑的时代,能够做到像汉文帝一样行事的人,并不多。中国历史上经常提到的一句话就是“兼听则明,偏信则暗”,可以说在这个方面,文帝的做法,是很值得我们后人学习的。历史上曾经有人指出,说汉文帝之所以会如此,与他的出身有关,因为他没有什么特别强大的势力,作为自己登上王位的“后台”,所以行事和其他的皇帝,就大不相同了。这个分析,的确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在笔者看来,文帝之所以能够做到这样的虚心纳谏,是与他个人的品德,有极大的关系。古代帝王都讲究修德政,而帝王本人的品德就是他的德政的根本。汉文帝之所以能够做到虚心纳谏,并且择善而行,最重要的还在于文帝本人,有十分高尚的品德与操守。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31
汉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其女缇萦,年十四,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帝怜悲其意,即下令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请定律,当斩右止者反弃市,笞者杖背五百至三百,亦多死,徒有轻刑之名,实多杀人。其三族之罪,又不乘时建明,以负天子德意,苍、敬可谓具臣矣。史称文帝止辇受言。今以一女子上书,躬自省览,即除数千载所行之刑,曾不留难,然则天下事岂复有稽滞不决者哉?所谓集上书囊以为殿帷,盖凡囊封之书,必至前也。翻译: 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当处以肉刑,被逮捕拘压在长安诏狱。他的小女儿缇萦向皇帝上书说:“我父亲做官,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法律应判处肉刑。我感到悲痛伤心的是,死人不能复生,受刑者残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后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赎我父亲该受的刑罚,使他得以改过自新。”
天子怜悲其意,五月,诏曰:“《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文帝很怜悯和同情缇萦的孝心,五月,下诏书说:“《诗经》说‘开明宽厚的君主,是爱护百姓的父母。’现在人们有了过错,还没有加以教育就处以刑罚,有的人想改变行为向善,也无路可走了,朕很怜惜!肉刑的残酷,以至于切断人的肢体,摧残人的皮肉,使人终生无法生育,这是多么残酷和不合道德!难道这符合为民父母的本意吗!应该废除肉刑,用别的惩罚去代替它;此外,应规定犯罪的人各依据罪名的轻重,只要不从服刑的地方潜逃,服刑到一定年数,就可以释放他。制定出有关的法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髡者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答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为城旦、舂者,各有岁数以免。”制曰:“可。”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文:“原来应判处髡刑的,改为罚作城旦和城旦舂;原来应判处黥髡刑的,改作钳为城旦、钳为城旦舂;原来应判处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原来应判处斩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崐判处斩右脚以及杀人之后先去官府自首的,官吏因受贿、枉法、监守自盗等罪名已被处置但后来又犯了应判处笞刑的,全都改为公开斩首。罪犯已被判处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数后赦免。”文帝下达批准文书:“同意。”
是时,上既躬修玄默,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焉。
这一时期,文帝自身谦逊自守,而将相大臣都是老功臣,少文采而多质朴。君臣以导致秦灭亡的弊政为鉴诫,论议国政讲究以宽厚为本,耻于议论别人的过失;这种风气影响到全国,改变了那种互相检举、攻讦的风俗。官吏安于自己的官位,百姓乐于自已的生业,府库储蓄每年都有增加,人口繁衍。风俗归于笃实厚道,禁制法网宽松,有犯罪嫌疑的,从宽发落,所以,刑罚大量减少,甚至一年之内全国只审判了四百起案件,出现了停止动用刑罚的景象。

汉文帝刘恒(前202年—前157年),汉高祖刘邦第四子,母薄姬[1] ,汉惠帝刘盈之弟[2] ,西汉第五位皇帝。前196年,汉高祖镇压了陈豨叛乱后,封刘恒为代王,其为人宽容平和,在政治上保持低调。汉高祖死后,吕后专权,诸吕掌握朝廷军政大权。前180年,吕后一死,太尉周勃、丞相陈平等大臣把诸吕一网打尽,迎立代王刘恒入京为帝,是为汉文帝。[3]
汉文帝即位后,励精图治,兴修水利,衣着朴素,废除肉刑,使汉朝进入强盛安定的时期。当时百姓富裕,天下小康。刘恒为代王时有位王后,生有四个嫡子,在刘恒称皇帝后不久,这四个嫡子相继去世,其余诸子中宠姬窦漪房之子刘启最长。[2] 刘恒登基后三月后(景帝前元元年正月)立刘启为皇太子,元年三月立窦漪房为皇后。[4] 汉文帝与其子汉景帝统治时期被合称为文景之治 [2] 。
汉文帝在位时,存在诸侯王国势力过大及匈奴入侵中原等问题。汉文帝对待诸侯王,采取以德服人的态度。道德方面,汉文帝亦曾经亲自为母亲薄氏尝药,深具孝心。后元七年六月己亥,汉文帝崩于长安未央宫,后葬于霸陵。在古代,有夺取天下之功的称为祖,有治理天下之德的称为宗。所以,其庙号太宗,谥曰孝文皇帝。也是《二十四孝》中亲尝汤药的主角。
第3个回答  2013-11-23
原文:汉文帝即位十三年,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其女缇萦,年十四,随至长安,上书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帝怜悲其意,即下令除肉刑。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议,请定律,当斩右止者反弃市,笞者杖背五百至三百,亦多死,徒有轻刑之名,实多杀人。其三族之罪,又不乘时建明,以负天子德意,苍、敬可谓具臣矣。史称文帝止辇受言。今以一女子上书,躬自省览,即除数千载所行之刑,曾不留难,然则天下事岂复有稽滞不决者哉?所谓集上书囊以为殿帷,盖凡囊封之书,必至前也。翻译: 齐太仓令淳于意有罪,当刑,诏狱逮系长安。其少女缇萦上书曰:“妾父为吏,齐中皆称其廉平;今坐法当刑。妾伤夫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虽后欲改过自新,其道无繇也。妾愿没入为官婢,以赎父刑罪,使得自新。”

  齐国太仓令淳于意犯了罪,当处以肉刑,被逮捕拘压在长安诏狱。他的小女儿缇萦向皇帝上书说:“我父亲做官,齐国人都称赞他廉洁公平;现在他犯了罪,按法律应判处肉刑。我感到悲痛伤心的是,死人不能复生,受刑者残肢不能再接,即使以后想改过自新,也没有办法了。我愿意没入官府做官婢,以抵赎我父亲该受的刑罚,使他得以改过自新。”

  天子怜悲其意,五月,诏曰:“《诗》曰:‘恺弟君子,民之父母。’今人有过,教未施而刑已加焉,或欲改行为善而道无繇至,朕甚怜之!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岂为民父母之意哉!其除肉刑,有以易之;及令罪人各以轻重,不亡逃,有年而免。具为令!”

  文帝很怜悯和同情缇萦的孝心,五月,下诏书说:“《诗经》说‘开明宽厚的君主,是爱护百姓的父母。’现在人们有了过错,还没有加以教育就处以刑罚,有的人想改变行为向善,也无路可走了,朕很怜惜!肉刑的残酷,以至于切断人的肢体,摧残人的皮肉,使人终生无法生育,这是多么残酷和不合道德!难道这符合为民父母的本意吗!应该废除肉刑,用别的惩罚去代替它;此外,应规定犯罪的人各依据罪名的轻重,只要不从服刑的地方潜逃,服刑到一定年数,就可以释放他。制定出有关的法令!”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定律曰:“诸当髡者为城旦、舂;当黥髡者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答三百;当斩左止者笞五百;当斩右止及杀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而复有笞罪者皆弃市。罪人狱已决为城旦、舂者,各有岁数以免。”制曰:“可。”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奏请制定这样的法律条文:“原来应判处髡刑的,改为罚作城旦和城旦舂;原来应判处黥髡刑的,改作钳为城旦、钳为城旦舂;原来应判处劓刑的,改为笞三百;原来应判处斩左脚的,改为笞五百;原来崐判处斩右脚以及杀人之后先去官府自首的,官吏因受贿、枉法、监守自盗等罪名已被处置但后来又犯了应判处笞刑的,全都改为公开斩首。罪犯已被判处为城旦、城旦舂的,各自服刑到一定年数后赦免。”文帝下达批准文书:“同意。”

  是时,上既躬修玄默,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之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罔疏阔,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错之风焉。

  这一时期,文帝自身谦逊自守,而将相大臣都是老功臣,少文采而多质朴。君臣以导致秦灭亡的弊政为鉴诫,论议国政讲究以宽厚为本,耻于议论别人的过失;这种风气影响到全国,改变了那种互相检举、攻讦的风俗。官吏安于自己的官位,百姓乐于自已的生业,府库储蓄每年都有增加,人口繁衍。风俗归于笃实厚道,禁制法网宽松,有犯罪嫌疑的,从宽发落,所以,刑罚大量减少,甚至一年之内全国只审判了四百起案件,出现了停止动用刑罚的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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