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6-13
劳动者因没有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被解雇(不含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会视为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因不胜任工作,被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的,没有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