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歪曲事实算什么行为

如题所述

“歪曲事实”,这是一个十分模糊的概念,这里需要先界定,“事实”到底是什么?办案人员又是怎么“歪曲”的?同时,还要解决到底由谁以及根据什么程序来认定“歪曲了事实”。事实上,侦查调查取证,本身就是一个追求“法律事实”的过程,而法律事实与事实,这是二个不同的概念。我国法律对非法证据,采取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非法言辞证据必须予以排除,瑕疵证据必须予以补正,否则不予采纳。对于违法取证的办案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共同确立了我国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共同承担排除非法证据义务,强制排除与裁量排除相结合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对非法证据根据非法取证行为的违法程度、主观过错程度、受侵害利益的性质与程度、非法取证行为在紧急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综合其他情况不宜排除等加以区分的进行排除,部分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主观过错较大、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证据采取强制排除,而对于部分存在程序瑕疵、违法程度较轻或者是不宜排除的采取裁量排除,裁量排除中允许对非法证据进行补正,转化为合法证据。

例如,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取得的非法言辞证据都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一种强制排除规则;又如物证、书证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物证、书证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是否排除则是可裁量的,采取的是裁量排除。

二、《最高检关于对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纠正、记录、通报及责任追究的规定》

第四条 违法行使职权行为是指以下情形:



(一)侵犯举报人、控告人、申诉人合法权益,或者泄露、隐匿、毁弃、伪造举报、控告、申诉等有关材料的; 



(二)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人身自由,或者违反办案安全防范规定的; 



(三)违法剥夺、限制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采取、变更、解除、撤销强制措施,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没有法定事由,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仍未办结案件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警具,或者殴打、体罚虐待、侮辱诉讼参与人的; 



(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七)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规范的; 



(八)隐匿、毁弃、伪造证据,违背事实作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九)非法搜查,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 



(十)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回避的;


(十一)未依法依规保障律师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执业权利,阻碍律师履行法定职责的; 



(十二)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办案纪律干预办案,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办案的; 



(十三)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提供的宴请、财物、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的; 



(十四)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友、利害关系人、辩护人、代理人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五)利用检察权或者借办案之机,通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发案单位、证人等谋取个人利益的; 



(十六)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利用办案之机拉赞助、乱收费、乱罚款,让发案单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报销费用,或者占用其房产或交通、通讯工具等物品的;



(十七)未依法对诉讼活动、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其他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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