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是怎样的?

请注意,不是基金管理公司。
还需请教一下,基金和基金公司这两者的区别到底在哪里?
我理解的基金公司组织结构就是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不知道这对不对?是不是给理解成基金的组织结构了?
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纯粹就是钱的问题,还是也有股东大会、董事会那些?要是有,还要管理公司干嘛?

多谢大家指教!

由于我国现有的投资基金都是契约型基金,基金资产的管理运用是通过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的,基金本身不具有法人地位。基金管理公司在我国主要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其组织结构设置受《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一般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股东会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由董事会聘任公司总经理来主持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监事会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施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通常设有研究部、投资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运作保障部和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在基金内部的各个专业部门中,市场部主要负责基金销售工作。投资部则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的领导下,遵照基金合同等法律规定,管理基金资产。研究部门主要进行市场、行业和公司研究,为投资提供决策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基金管理公司的各项运作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运作保障部主要为基金管理工作提供后台支持。综合管理部为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提供财务、人事、后勤等综合事务方面的支持。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08-08-13
实际上我国的基金组织结构并不是那么的规范。

我国投资基金型态除极少数是公司型(淄博基金,南山基金,搬到基金等)外,大多属契约型。但实际上,由于我国对投资基金法律理论探讨的欠缺及立法的滞后,大多数基金的组织结构极不规范。就契约型基金而言,其组建一般由各大行或分支机构或内部设立的基金管理部负责保管该项基金资产,、很少成立专门的管理公司进行基金管理。如沈阳基金的经理人就是基金发起人(主要是金融机构)下面的基金部;沈阳农信没有受托人等等情况。这种基金发起人、经理人、保管人相互之间界限不清、权责不明、甚至常常利益趋同的情况,对投资人和社会构成了巨大风险。

首先我们对著名的三家基金进行考察,根据信托契约的规定,天骥基金由经理人、信托人、受益人构成;蓝天基金由受益人、信托人、经理人构成,宝鼎基金由受托人、管理人、托管人构成。三家基金都排除了受益人成为信托人的可能,但三家基金显然对“信托人”、经理人、管理人、托管人的概念认识比较模糊。

《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第八项规定:“信托人……作为本契约缔约人之一,按本契约规定对本基金进行资产保管的人”。可见蓝天基金实际是把保管资产的人看成信托人。《天骥投资基金信托契约》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信托人是指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信托投资公司。”但从该契约规定的信托人的义务来看,信托人似乎又是集保管人与代理人一体。如据“契约”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信托人在进行本条第一款所述之信托代理业务时有以下义务:A.除非本契约另有规定,或除非依照经理人指示行事,否则信托人不得代理本基金:a.进行与本基金资产相关的任何交易,或签订任何合同或契约,或作出任何承诺;b.举借任何贷款资金或发生任何确定或可能的负债或提供任何担保……”可见,蓝天和天骥基金都把基金资产的保管人看成是信托人。在理论上,也有许多人把保管公司视为“信托人”(见刘国光主编《投资基金运作全书》第1098页);也有人把投资人或受益人或发起人认为是信托人等等。之所以对投资基金中对信托人身份的认识出现如此大的分歧,主要还是缺乏《信托法》这一规范信托制度的基本法律;其次是混淆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中信托人的角色。

在契约型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中存在如下关系:1.管理公司与受托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2.投资人(受益人)与管理公司之间的非信托契约的关系;3.受益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事实关系。根据这三种关系,各关系人的具体分工为:“对信托财产下达投资管理指示是管理公司的职责;信托财产的日常管理及安全保管是信托公司或银行的事”。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