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房子属于我,房产证名字也是我的。现在出售房子,房管局却要求出示生效证明合理吗?

2006年法院调解离婚,有法院盖章的调解书上房子属于我,房产证名字也是我的。现在出售这所房子,房管局却要求出示生效证明、原配偶的签字?法院盖章的调解书应该是具有最终法律效力,房管局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请教老师们给于帮助。在此万分感激!

您好,房管局的做法部分正确。
房管局确实可以要求你处事生效证明的,这个你可以去原审法院开具。

但是,房管局无论如何都没有权利要求原配偶签字,生效调解书是具有可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与原配偶是否签字完全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如房管局再次以此为由刁难你,你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投诉举报。

如果您再无其他疑问的话,望采纳,希望下次还能帮到你。追问

首先感谢您的帮助!但是手上6年前法院红章的调解书应该生效啊,为何还要我再开生效证明?这不是多此一举吗?请您指教。老百姓办点事情真难啊,我以前迁户口也是遭到刁难。最后到投诉,才把事情解决了。这次卖个小破房子有这样的遭遇! 还让人活吗?

追答

您好,这个得详细跟你说明一下。
法院调解书发出后,依据法律送达生效。依据一般事实推断来说,确实肯定是早已经生效的。
但是如果遇到较真的房管局,依据法律确实应当你在交一个生效证明的,以此来判断调解书已经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并且生效(虽然在你的这个案件中我看不出要这个证明的必要性)。

但是,既然人家要了,为了你快速办理方便,你最好去法院拿一个生效证明,这个并不费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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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20
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书并有双方签字这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房管局再要生效证明是不合理的,可能他们把双方调解达成一致的调解书当成是法院的判决书了,判决书确实需要生效证明的,因为一审判了不等于就生效,还可能有二审判决,即使是二审的终审判决还有少数通过申诉推翻二审判决的。
现在老百姓确实事太难办了。如果你到法院,法院说这调解书双方签字后即生效,认为没有必要再开生效证明,不知你怎么办呢?我觉得你到法院先看一下这生效证明能不能开出,如能开出看房管局还有什么要求,如果开不出你不要找房管局办事的,你直接找当家的,有时一找就灵。
第2个回答  2013-10-19
因为法院的判决书在前,然后可能出现上诉等事情,改变原判决。所以房管局的这部分要求合理。你可以到原审法院去要求法院开一个调解书生效的证明。有了生效的证明,房管局再要求原配偶签字,就没理由了。他们坚持不改,可以先找房管局长申诉,再不管的话,可以去找市长。追问

我手中只有法院红章的民事调解书,不是判决的,之前也没有经过判决。没有判决书!这两者不可能同时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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