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量定额或及从价又从量复合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用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时,如何确定这个组成计税价格?

我们都知道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在没有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时,可以按如下公式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率,我们按照这个公式可以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但是如何是从量定额(如汽油、柴油、啤酒、黄酒)或者是复合计税的白酒、卷烟这个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又将如何确定,增值税及消费税如何计算呢?

如果仅仅是従量定额计税的话,就不存在计税价格的问题了,直接用销售量剩以适用税率就可以。至于复合计税,我也不懂,希望高手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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