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工伤后导致残疾,除了工伤保险应当的赔付我应不应该向公司索要补偿?

我在上班期间被火大面积烧伤双手基本失去劳动能力,后经工伤鉴定为2级。我想知道除了工伤保险应该给的待遇,我应不应该向公司索要补偿。(我今年23岁以后生活该怎么办)希望有懂的朋友告诉一下。。谢谢

第1个回答  2013-10-25
您好,单位已为您办理了工伤保险,二级伤残单位需要支付的赔偿仅限于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因伤残津贴从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起计发,故您可以向单位要求支付发生工伤之日至鉴定结论作出之日的原工资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个人是不交费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所以您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伙食补助等待遇均是因为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这笔费用属于单位的变相赔偿,故而不能再要求单位另行支付赔偿。
第2个回答  2013-10-25
可以跟公司要赔偿: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个回答  2013-10-25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具体情况和问题,建议详细咨询一下当地律师,或在线咨询一下我们的专业律师,专业律师为您免费详细解答,以使问题得以尽快合理地解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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