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有效期的药物过了日期还能用吗?

如题所述

不能使用。

规定有效期的药物,应严格按照贮存条件妥善保管,尽可能在有效期内用完。在有效期内也应经常注意检查药物外观形状有无异常。

在家庭贮存常用药时,凡是注明有效期的药物都应尽量少贮备。使用时应优先使用近期要过期的药物,到药店自购药物时,更应注意药物的失效日期,以避免造成浪费,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 药物过了有效日期,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应视为劣药,不宜再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九条 禁止生产、销售劣药。

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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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08

药物过了有效日期,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应视为劣药,不宜再用。

劣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所有药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没有标明生产批号、有效期的按劣药论处。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于1985年7月1日正式实施,以往有关药品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违法者的处罚条款,致使一些制售假劣药品的案件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加强了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和处罚条款,但没有规定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必须标明生产批号、有效期。

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药品研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方面出现大量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更好地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用药安全于2001年2月28日对《药品管理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在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该有效期的;

2、不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正确的是:没有规定或标明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扩展资料:

劣药:

《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定义: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劣药的定义:

《药品管理法》对劣药的定义: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5、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6、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针对劣药的相关处罚措施和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职责分工决定;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决定。

处罚种类和幅度:

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限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从业资格;没收专门用于生产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

自由裁量细化、量化:

予以从轻处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倍以上1.8倍以下的罚款:

1、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2、没有主观故意的;

予以一般处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1.8倍以上2.2倍以下的罚款。

予以从重处罚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销售劣药货值金额2.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货值金额巨大的;

2、销售的劣药,属于特殊药品、急救药品、注射剂药品、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孕产妇用药品、婴幼儿及儿童用药品的;

3、销售的一般劣药,已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4、出于主观故意的。

药品储存: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除了了解患者的用药禁忌,还应保证药品质量。要保证药品质量,必须合理、正确、严格地进行药品储存。

药品从生产到消费领域的流通过程中经过多次停留而形成的储备,是药品流通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药品养护: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方法,研究药品储存养护技术和储存药品质量变化规律,防止药品变质,保证药品质量,确保用药安全、有效地一门实用性技术科学。

药品是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重要手段,药品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患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药品的稳定性不仅与其自身的性质有关,在很大程度上还受到许多外界因素的干扰,如温度,湿度,光线,空气中的氧气、二氧化碳、微生物,储存时间,包装容器等。

这些因素往往会使药品发生分解、挥发、沉淀、潮解、酸败、生霉等变化,为了保证药品的质量,药品的正确储存就显得格外重要。

药品储存与养护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确保药品在储存过程中的安全,保证药品的使用价值加强药品的流通,满足人民防病治病的需要监督药品质量,保证用药安全有效,维护药品用户的利益

意义:指导保管人员对药品合理储存,配合保管人员进行温湿度管理,对库存药品定期检查,对质量有疑问药品应抽样送检,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针对不同的仓储条件,结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各项要求,在日常工作当中,加大对药品储存及养护保管的重视,加强工作责任心,熟悉各种药品理化特性,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药品的储存,是保证药品质量可控的必要措施,也是药品发挥治病救人本质属性所必需的前提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劣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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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规定有效期的药物,应严格按照贮存条件妥善保管,尽可能在有效期内用完。在有效期内也应经常注意检查药物外观形状有无异常。在家庭贮存常用药时,凡是注明有效期的药物都应尽量少贮备。使用时应优先使用近期要过期的药物,到药店自购药物时,更应注意药物的失效日期,以避免造成浪费,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药物过了有效日期,按药品管理法规定,应视为劣药,不宜再用。在家庭用药的情况下,往往想“节俭”,要知道药物过期不仅仅是药效降低,有些是毒性增加,唯一能弥补的办法是送有关药检部门检验,如仍属合格,可适当延长期限或加量使用。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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