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方法如何选择

如题所述

如果评定他们中标,那么他们的利润就会很少,甚至亏损,但是,他们明知如此,为什么还会采取此种“策略”呢?是因为他们一旦中标,就会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拖延合同的履行,迫使招标人提高合同价格,或者,再以次充好、降低成本,以达到盈利之目的。一旦评委评定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不予中标,他们会不承认报价低于成本,有时会提出质疑和投诉,严重影响和干扰评标工作。而所有相关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投标人无理投诉行为给予必要的处罚,所以采用这种评标方法有时也会给招标工作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再如,最低评标价法是国际招标普遍使用的评标方法。商务部13号令规定“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一般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项目,其招标文件必须详细规定各项商务要求和技术参数的评分标准,并通过招标网向商务部备案。所有评分方法和标准应当作为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对投标人公开”。所以,这项规定限制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综合评估法”,其目的是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尽最大可能地实现“三公”原则和保护投标人利益。“最低评标价法”需要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计算评标价,评委评标的灵活性和自主性得以限制;而“综合评估法”却给评委成员更大的自主打分的空间或灵活性,打分时受评委的主观影响相比较大。所以“最低评标价法”本身而言,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三公”原则,是一种很好的评标方法。但是,笔者认为“最低评标价法”也有局限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详尽地列出的技术参数、商务要求,这对招标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和董得货物的性能和技术要求;如果编制技术文件时遗漏了重要条款,也会给评标、招标工作带来麻烦,甚至造成招标工作的失败。二是评标时对交货期的偏离、付款方式的偏离、在中国境内的备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设施、投标设备的预计运营费和维护费、投标设备的性能和生产率等因素,进行投标价格的调整。一是受行业规定和惯例的影响。各行业和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在受《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约束的同时,还受各部门法规的约束和行业惯例的影响。评标方法的选择,同样受部门规定的约束,绝大多数是在部门法规直接规定的评标方法中做出选择。所以,目前不同行业和领域在招标工作中经常使用的评标方法有所不同。货物类招标采购大多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尤其是我国机电设备国际招标以及政府采购活动。工程和服务领域评标时大多选用综合评估法。商务部2004年第13号令明确规定,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必须事先将具体评标细则报商务部机电办审批,对综合评估法的使用予以严格的限制。各招标代理机构,除非特殊原因,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省去了采用综合评估法需备案的麻烦。《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方式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应遵循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报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所以大多数竞争性谈判方式和询价方式采购所采用的评标方法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二是受项目情况的影响。评标方法的使用,不仅受行业规定和习惯的影响,同时也受项目具体情况的影响,如项目的复杂程度、采购目标、招标人是否有特殊要求等。项目越复杂,评标方法的选择就越需要慎重。如一些大型成套设备的采购,设备复杂,涉及的领域多,在制定评标方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多,这就应该有所取舍和变化。有些项目即使是通用设备,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一定适用。有一些三甲医院,自己有足够的资金采购高档次、知名品牌的医疗设备,虽然一次性投资大一些,但工作效率、售后服务、设备返修率、使用寿命等方面有很多优点,同时使用高档次的设备能够提升单位的知名度,并带来很好的社会效益和丰厚的经济效益,等等,这种要求是合理,也是合法的。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只能采购低档设备,无法采购到高档设备,达不到采购目标。所以,对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的方法。三是受招标人的影响。招标人是货物、服务的使用或接受者,是工程的发包人,是招标项目技术、商务条款和要求的提出和制定者,对招标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是决定权。所以影响评标方法的选择和确定的第三个因素是招标人。由于种种原因,招标人可能对某些品牌的货物有所青睐,甚至就想采购指定品牌的货物,所以编制出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条款,都有很大的倾向性,他们对招标机构选择评标方法也进行干预。要求招标机构选择对招标人有利的评标方法。法律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而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这就决定了招标机构与招标人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招标人具有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决定权。如果招标机构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那么采购单位就有可能会另行委托其他机构代理招标业务,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和确定有着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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