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如何规范汽车租赁业市场

如题所述

摘 要:我国的汽车租赁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兴起的行业,由于汽车租赁业具有特殊的双重法律关系和市场身份。按照行政管理和租承双方约定享有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以及租赁车辆从事的活动实施管理。在汽车租赁市场培育、发展和行政执法中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应当加以规范和克服。为了全面贯彻实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管理,依法行政、统筹规划、规范行为、促进汽车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主题词:规范 汽车租赁 市场汽车租赁业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兴起的行业,以可移动实物资产(车辆)经营的一种方式。汽车租赁经营本身存在适用和调整、规范两个不同的法律及法律关系,即行政行为的法律关系和民事(合同)行为的法律关系;同时又进入了两个市场,即资本市场和运输市场。它是以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租承双方按其约定享有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分别将其租赁车辆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保管权、收益权、处置权有条件地管理和分离。由于租承车辆的使用活动有极强的专用性、隐蔽性和互染性,已经不同程度地危及乘(用)车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给行政执法带来难度,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汽车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浅析汽车租赁市场的现象和问题,就如何加强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略谈拙见、共同探讨。一、特点与属性由于汽车租赁业具有双重的法律关系和市场身份。就行政管理和运输市场而言,租赁车辆是构成租赁经营者市场准入和市场经营的基本条件和生产要素,是具体的实物(车辆)财产;被出租的车辆应当按照承租人租赁的性质、用途对其承租车辆从事的活动进行划分。即营业性或非营业性。租赁车辆从不同角度进行比较:(一)从承租消费行为看,应按其用途分为生产性租赁消费和生活性租赁消费两种,即:商业性质和非商业性质。前者以降低生产运输成本、提高效益和效率、方便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一种租赁行为。后者以自身驾驶技术能力、减少运输费用、改善生活质量、方便自己乘用为目的的一种租赁行为;如:为企业、单位员工提供交通条件、为生产经营需要或产、供、销提供运输工具等,采取不同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将租赁支出的费用反映到经营成本或价格中的行为,就完全属于营业性(商业性质的)运输行为。(二)从企业经营行为看,汽车租赁业前者的承租行为与一些运输企业在深化改革中采取的利用资产、盘活资本、改变经营方式等一系列措施一样,已经在企业所有(权)制不变的前提下,将运输车辆由初级阶段的承包经营,逐步实行租赁经营(国内外一些运输企业的做法)。由此看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对后者所承租行为的车辆及驾驶员依法实施管理。笔者认为:汽车租赁的经营行为是营业性运输行为;租赁车辆除自租、自驾、自乘用以外的,均应视为商业性质的运输车辆;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实行资格准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对汽车租赁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中经营许可范围同时分别予以注明。二、现状与问题 汽车租赁市场开放以来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令)[1998年第4号],为依法管理和规范汽车租赁市场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培育和促进汽车租赁行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汽车租赁业自身的特点,再加上法规建设滞后,行业管理体制不顺、市场机制不完善、社会诚信度低,缺乏相关配套的政策和措施等,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旅客出行方式和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更新和转变,给汽车租赁业提供了市场发展机遇和条件。为了满足汽车租赁市场对车型、种类的需求,租赁车辆原以经营轿(微型)车型为主,转向高、中级的大、中、小型客车和专用货车发展,如:中外合资、独资企业和部分商家、旅行社等使用的租赁车辆和雇(聘)用的驾驶员从事旅游专车,为运输员工上下班,运输原材料、产(商)品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还有多人合伙出资合乘租赁车辆旅游、探亲、回城返乡等,其使用租赁车辆的行为已经属于商业性的运输行为。根据市场调查和行政执法中发现仅我市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数百辆租赁车辆为近百家企业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已经严重危及乘(用)车人生命财产的安全,损害了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冲击了运输市场,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程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实施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做到“把三关、一监督”;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应当按未经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或超经营许可范围从事运输经营活动论处。三、几点建议 1、加快法规建设、理顺行业管理关系加快法规建设。建议尽快修订和完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中不相适应的条款内容,重新界定汽车租赁的内涵,不能以是否提供驾驶服务做为唯一的区分标准;增加和完善不同法律关系及主体之间相互联系的条款内容;增加和补充市场准入资格的限定条件、标准;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的条款内容等。特别是租承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权力和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承租方在使用其被租赁车辆实施违法、违规活动被执法机关查处时,不能因此改变执法机关对相对当事人主体的认定,和对实施其活动必要条件(车辆)的限制或处置;因为租赁经营者既是所有权者,又是经营管理者,所以也不能因租赁车辆在有条件的使用权转移时而改变被管理相对人主体的法律责任。理顺行业管理关系。汽车租赁业按行业分类是道路运输行业的范畴,是运输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能因行政管理对租赁车辆的车型、种类不同而改变其行业的属性,理顺行业管理关系也正是经济体制改革,克服体制性障碍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市实行的将汽车租赁的行业管理和汽车租赁市场一分为二的管理体制(按租赁车辆的车型、种类不同分别由交通和城建部门管理),给行业发展造成的弊端显而易见。只有依法明确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理顺行业管理关系,才能依法行政,才能有利于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2、制定行业标准、改善市场环境汽车租赁业发展十几年来,至今国家没有制定和出台相关的行业标准,如安全技术标准、服务标准、质量信誉标准以及相关的考核标准等;根据汽车租赁业发展趋势和经营特点,应加快汽车租赁市场的网络化建设,完善租赁价格体系,改善市场经营环境十分必要。3、为了加强有效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租赁经营行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租赁车辆应统一安装GPS、ITS系统、行车记录仪;统一规定识别租赁车辆的标志、标识;租赁经营者统一投保“承运人责任险”。4、鉴于承租人群体的复杂性、隐蔽性,规避企业经营风险,有效地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应适当增加和提高责任风险抵押金或担保条件;确保承租人信息资料的正确性,应建立与公安、工商管理机关建立信息查询网络系统。5、深入开展汽车租赁市场专项清理整顿活动,重点打击和遏制未经许可擅自或超经营许可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行为,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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