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进行哪些工作?

如题所述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二)宣读法庭规则;(三)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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