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按规定给加班费 该如何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如题所述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如果公司未按照上述规定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员工可以依照以下几种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一)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二)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当事人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调解并不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由此可以看出,仲裁与调解相比,有更强的司法保障力。(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需要提醒大家: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当事人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为:自接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四)除以上法律途径外,员工遇到这种情况时,还可以采取行政执法的方式,即向单位住所地的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的监察部门举报。律师提示:(一)法定节假日不能安排补休有的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以补休代替制度加班工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按照相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法定节假日是带薪休假,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而不能安排补休。(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也可以要求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三十六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具体是指“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两种。“不定时工作制”是不以标准工时制度确定的工作制度,企业以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来确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规定的条件是“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企业需支付加班费。(三)劳动合同或企业内部规定中,诸如“为企业正常经营需要而安排的加班,企业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之类的条款无效某些企业在劳动合同中或员工守则中做出类似上述条款的规定,认为员工签署了这样的合同,就无权向企业主张加班工资。“加班应支付加班工资”是劳动法明文规定的,企业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都应当符合劳动法的规定,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规定的类似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即便所签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员工仍可以向单位主张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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