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吗?

如题所述

野生动物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并每五年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对名录进行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省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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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0-10
梁慧星老师曾在《山东大学法律评论》发表过一篇文章《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写作背景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以前。梁慧星老师是第十届、第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委员,他写过很多物权法的著作,也是《物权法》的核心起草人之一。物权法草案第四十九条曾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于梁慧星等学者的意见,物权法草案第五次审议稿将这一规定删除了,但第六次审议稿又恢复了。在这种情况下,梁慧星老师写了上面的文章。 依梁慧星老师的观点,野生动物本属于“无主物”,谁捕获,谁所有,也就是民法上的“先占取得”制度。但国家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可对“先占取得”加以限制,比如规定禁猎区、禁猎期等等。如果规定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必将引发极大的“法律问题”。 其一是侯鸟飞往俄罗斯的西伯利亚,岂不构成对俄罗斯领空、领土的侵犯?假设俄罗斯的物权法也规定野生动物属于俄罗斯国家所有,岂不引发国际争端? 其二是“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又如何行使权利,避免“野生动物”类“国有资产流失”? 其三是一旦发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事件,国务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侯鸟迁徙将“病毒”传播到国外,还可能引发以中国政府为被告的国际民事赔偿诉讼。 梁慧星老师有三问:国务院做好应诉准备了吗?财政部做好赔偿准备了吗?各级法院做好受理因野生动物致损案件的个体诉讼、群体诉讼、国家诉讼的准备了吗? 不管怎样,最后通过的《物权法》还是在第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定在“野生动植物资源”前面加上了一个限制词:“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那么,法律规定了哪些野生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呢? 关于野生动物,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该法同时在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法各条款所提野生动物,均系指前款规定的受保护的野生动物。”这样一来,“野生动物”的范围应该很明晰了,因为受保护的野生动物的名单是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因此,凡是在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名单里的野生动物,均属于国家所有。 现在可以大致知道《物权法》为什么最终没有采纳梁慧星老师的意见。个人认为主要原因可能包括: 1、在《物权法》通过之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有“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样一个法律规定和法律概念,《物权法》不能在一开始就与一个现实有效的法律相抵触。 2、“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在实践中实行了多年的法律制度,突然改变或推翻原来的规定,可能会引起不好的社会效果,在没有想到合适的解决办法以前,维持现状较为妥当。 3、实际生活中被野生动物致损的毕竟相对较少,即使发生了一些,国家、政府、法院也有能力去处理、去平息相关的争端事件。 律师提醒:各地发生的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政府只是“补偿”,数额比法律规定的“赔偿”要少得多。再有此类案件,建议受伤者依法索要赔偿。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野生动物属于全人类所有,国家负责保护。
  野生动物是指生存于自然状态下,由于物种自身的原因、环境发生剧烈变化或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而有濒临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物种,非人工饲养的各种哺乳动物、鸟类、爬行类、两栖类、鱼类、软体类及其他动物。全世界的野生动物分为濒危野生动物、有益野生动物(指那些有益于农、林、牧业及卫生、保健事业的野生动物,如肉食鸟类等)、经济野生动物和有害野生动物等四种。
第3个回答  2020-08-05
先不管学理的规定,直接找法律规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生物多样性公约》,进行法律推理,所有的野生动物的所有权都是国家的。只不过对于有的野生动物进行保护,有的野生动物不进行保护。这里的野生动物包括昆虫。对于不受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比如不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内的苍蝇,蚊子,老鼠,可以采取民事自力行为,也就是说可以打死蚊子,可以打死老鼠,对于它们对你的人身和财产权造成的伤害,国家不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因为它们不受国家的保护。相反,由于国家对于野生动物进行了保护。也就是说,国家设立了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或者名单。在名录或者名单之内的野生动物,你的民事自力权利受到了限制。比如野猪拱了你的庄稼,你可以申请国家补偿或者赔偿。当然这里多数用的是补偿。就是国家承担的责任。也就是说,虽然所有的野生动物都是国家所有的,但是对于保护名录之外的国家是保不保护的。也就不承担相应的赔偿或者补偿责任。
第4个回答  2020-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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