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卖 开发商跑路 急!

我们家去年买了一套房子,钱一次性付清了,本来明年就能交房了,今天忽然被告之开发商诈骗,叫我们去公安局去登记一下.
听说开发商借了高利贷,然后一房多卖,拿着钱跑了,现在被抓住了.
如果开发商的钱已经还了高利贷,请问下我们有可能追回钱或房子吗?
知道的说一下,谢谢!!!
开发商已经被抓住了,现在正在审理中吧,因为今天周末,公安局没上班,所以没问个结果出来.

听说开发商把房子抵押出去还债了.如果开发商只是把房子抵债了,然后没有一房多卖,我们还有可能拿到房子吗?
辛苦了,知道的说下,谢谢!!!

那如果开发商把房子卖给我们之后(现在房子没完全建好),不知什么原因背了大量债务,并把房子抵押,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能优先拿到房子或赔偿吗?

购房者买房最怕遇到糟心事,最糟心的就是买了房子却发现房子不是自己的?开发商把同一套房子卖给了两个人,甚至是多个人。遇到这种一房二(多)卖的情况,该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开发商一房二卖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因此,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想要达到的目的,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或者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并且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法律还规定了额外的惩罚,即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当然,在实践中,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购房者也应当时刻提高警惕,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备不时之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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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7-13
其实,我想您想问的,是怎么弥补自己的损失吧。
因为这里牵扯到开发商恶意诈骗,已经进入刑事案件的流程,所以关于损失问题,建议您在检察院对开发商提起公诉的时候,附带提出民事诉讼,追求其恶意诈骗对您造成的损失。

按照您所说,开发商存在恶意诈骗行为,那么,一房多签,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判定,时间则是以双反签订合同为准。如果您的房屋是第一个签订并且是再开发商拿房屋清偿债务以前,房屋买卖没有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即以很低的价格买卖房屋达到将产权转移给没有债务纠纷的第三方,使债权人蒙受损失),则您应当享有房屋产权,房屋买卖有效,在按照合同付清余款后获得房屋。否则,必须通过司法手段,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追回您被恶意诈骗的房款。

当然,有些情况下,您就无法获得房屋
第一,房屋再和您签订以前已经和他人签订合同或者被用于抵债
第二,买卖合同签订前,房屋已被司法机关冻结
第三,开发商尚存在大笔欠款,房屋再抵押还债后依然无法完全清偿

不过,说句实话,现在您想获得赔偿,还必须自己做一些准备。
第一,开发商虽然属于恶意诈骗,但是如果走民事诉讼清偿的话,其清偿范围仅限于其公司财产和他的个人合法财产。按照您所说是属于诈骗,如果最终裁定并非诈骗只是房屋买卖纠纷,那么清偿则变成仅限于公司财产和其在公司内的所有财产。建议您为了挽回损失,要尽量搜寻开发商目前拥有财产的细目表,因为目前尚未进入起诉阶段,公安部门还在调查,没有法院发函暂时无法冻结开发商财产,所以现在搜集,保全开发商现有财产,对您今后民事诉讼进而获得清偿是很有必要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22
  房子造好了吗?是一房多卖,你们几个受害人都主张房子的所有权吗?你们有没有登记房屋的所有权?

  你的提问过于简单,请详细点。才能解决问题。

  房子看来还没拿到。你遇到的问题可能是有多名当事人主张房子的权利。按照法律,这是买卖关系,显然开发商是违约的,应当反还房款。 但是执行的问题就难了,要看他有钱还是没钱,如果他真没钱,那么执行也难。 这种赖皮也许要钱没有,要命一条。 但是命不能抵劳动者的血汗钱啊。同情你。

  如果是开发商抵押借别人的钱,然后再去开发商再去还第三者的债务。那么即使你们没有抵押担保,你们仍是能够优先获得退还价款的。依据是下列批复的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2〕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07-12
他如果没有物业和房产的情况下,是不可能的还你们钱的。就算他儿子老婆有都好,只要名字写的不是他名字,都没可能。
不过他是还高利贷就能追回来全部,问题是他借了的钱够还的情况下。如果不够还,只有先欠着了,基本上佘钱还的机会渺茫!
你应该报警了吧?如果没有,要尽快。报那个经济案。
第4个回答  2008-07-12
立即到法院起诉开发商,附带(开发商的)担保者的民事责任,免得转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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