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需要到税务机关申请备案吗

如题所述

现公司又购进了同类设备,请问是否需要再次到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答:根据《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述的情况,企业购进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已到税务机关备案过了,又购进了同类设备,还是需要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上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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