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省制
明初,太祖朱元璋定都金陵(今江苏省南京市),基本上保留了元代的
行省制,只在洪武元年(1368 年)废元中书省,辖境分属河南行省和山东行
省;同时改江南行中书省为中书省,以示国都所在。但元的行省制在元末已
出现混乱,不全面改革整顿已难以维持国家权力,于是在洪武九年(1376 年)
朱元璋改革元代行省制度,宣布最大的行政区划是布政使司,由布政使总一
省的行政大权,其性质仍同行省,因此习惯上还称为省。洪武十三年(1380
年)明太祖为加强皇权,罢中书省,六部直属皇帝,原中书省所辖的地区也
归六部,名为直隶。于是,把当时国都所在的应天府(治所在今南京市),
即相当于今江苏、安徽二省和上海市的地区改称直隶,也称京师。明成祖朱
棣于永乐年间迁都顺天府(治所在今北京市),旋即将今北京、天津二市和
河北省的大部分地区改称为直隶(即京师),而原直隶改称南直隶,又称南
京。自宣德三年(1428 年)以后,全国统分为两京、13 布政使司。两京是京
师(即北直隶)和南京(即南直隶);13 布政使司简称13 司,俗称13 省,
为山东、山西、河南、陕西、四川、湖广、江西、浙江、广东、广西、云南、
贵州、福建。因习惯上也称一个直隶区为一省,所以又有15 省之说。(图
12)
布政使司(省)下辖府,府下领州,州下领县。州有两种:直隶布政使
司的直隶州;隶于府的散州。从表9 可见,明代布政使司(省)以下的行政
区划单位有这样几项改革:(1)在宋代为最高行政区划的路,在元朝还是主要
的第二级行政区划单位,在明朝则被完全废除了;(2)唐朝创立的府,在明代
第一次成为高于州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明代的府相当于元代的路;(3)与元
朝一样,实行三、四级行政区划系统,而且以省(布政使司)—府—州—县
的四级区划系统为主。据统计,明在15 省下有“府百四十,州百九十三,县
千一百三十八”;(47)另有“羁縻(即藩属)之府十九,州四十七,县六”。
(48)
三、清省制
清初为便于统治明代故土,清世祖仍沿用明制15 布政使司,只是改北直
隶为直隶,南直隶为江南布政使司,即废除了南京为国都的地位。康熙初,
改布政使司为省,因认为全国区划为15 省,其制过大,所以分湖广为湖南、
湖北两省,分江南为江苏、安徽两省,分陕西为陕西、甘肃两省,全国共为
18 省。
在边疆,清王朝施行与内地不同的行政区划,乃由中央设辖区,委派重
臣,如在东北地区设奉天(盛京)、吉林、黑龙江和在外蒙古设乌里雅苏台、
在新疆设伊犁5 个将军辖区,在西藏、西宁设办事大臣辖区,以及由中央理
藩院直接管辖的内蒙古盟旗,连同内地18 省,全国共为26 个政区。清光绪
十年(1884 年)置新疆省,十三年(1887 年)建台湾省,三十三年(1907
年)改奉天、吉林、黑龙江三个将军辖区为省,加上内地18 省共为23 省。
因光绪二十一年(1895 年)清政府签订了卖国求荣的马关条约,台湾省被割
让给日本,所以史称22 省。(图13)清朝的22 省,为中国现代省的政区划
分奠定了基础。
清代省以下的各级行政区划单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辖府和直隶
州,府下领散州和县。所不同的有以下几点:(1)增加了行政区划单位——厅。
这是清代在新开发地区所设置的区划单位,
有直隶厅和散厅之分,直隶厅与府、直隶州平行,直隶于省,绝大多数
不领县;散厅隶属于府,与散州、县相平行,成为最基层的行政区划单位。
(2)在元、明两代不论是直隶州,还是散州,一般均领县。(表8、9)在清
代省辖的直隶州才领县,而府辖的州则不领县。(表10)(3)元、明两代的
行政区划系统都是由三级和四级系统混合组成,并以省—府—州—县的四级
体系为基本的系统。在清代则是三级行政区划系统,且以省—府—县和省—
直隶州—县为主。(图14 和表10)(4)在边远辖区和省,除了在部分农业区
设置府、州、县外,在内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东北的奉天、吉林
和黑龙江,建立盟、旗行政区划单位。盟相当于内地的府,旗相当于内地的
县。在西藏则设立营。(49)
在清代,直隶厅的地位低于府,但高于直隶州,因此清朝省以下的行政
区划单位的称呼一般为府、厅、州、县。据《清史稿·地理志》记载:自清
德宗光绪年间置22 省,有府、厅、州、县1700 多。
自春秋初至清末,中国古代的行政区划经历了萌芽时期、郡县制时期、
州制时期、道(路)制时期和省制时期五大阶段,历时二千六、七百年,有
许多方面值得总结、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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