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创性地建构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对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及其政权组织系统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立了全新的国家制度。
1954年9月召开的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为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全面确立奠定了根本法基础。
2、重建了新型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
任何一场剧烈的社会革命运动,要实现其预定目标,不仅要从根本上改变旧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的本质与结构,而且要建立一种新的政治与法律制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稳定的社会与法律秩序。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的几年里,国家生活的重心就是要在逐步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
这一时期先后开展的土地改革运动、镇压反革命运动、贯彻婚姻法运动、“三反”“五反”运动、司法改革运动以及“一化三改”等以群众运动方式推进的一系列重大社会变革运动,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展开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活动。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共产党人重视加强人民民主法制建设,注重运用法律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治理国家与社会,借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政治情况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1949年到1956年间,新中国的法律创制工作大致经历了两个前后相继的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的法律创制,其特点是运用立法手段,巩固革命胜利成果,建立新民主主义的政治、经济、社会与法律秩序,保障各项社会民主改革运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个阶段则是以“五四宪法”为基础,加快国家立法进程,推动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基础,促进国家的工业化进程。立法亦开始启动。
4、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的伟大社会革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入了一个革命性变革的历史新时期。
这场新的伟大社会革命在法治领域的集中体现,就在于实现了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策型法律秩序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代法理型法治秩序的历史变革,形成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持续推进了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5、把依法治国确立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与民主政治密切联系的,它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把依法执政确定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新中国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且长期执政的党。随着这一巨大而深刻的转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面临新的重大课题。
7、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党的十五大在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第一次明确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〇一〇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性任务。
设定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具体时间表,这充分反映了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坚定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性自觉。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以来的不懈努力,当代中国的立法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新中国70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与经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参考资料:十七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