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男,15岁,因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同级的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了上诉,刑事被害人不服也提出了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由审判员赵某组成独任庭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杀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量刑偏重,且程序违法,裁定发回重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又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告诉被告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前后几次审判都没有辩护人在场,对此各法院的解释是,我们已履行了告诉义务,是他自己有能力委托辩护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
问:本案在诉讼程序上有哪些错误,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