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中关于调解书的一些问题

本人自05年5月至08年8月就职一私营企业,工作的2年时间内,上班时间为早8.00至12.00,午休1小时,下午自13.00至20.00,如中午值班,则为12.00直至18.00,实际每日工作时间为10.5到9.5小时。在职期间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本人购买任何社会保险,今年4月 30日本人自动离职后,于6月16日向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劳动仲裁请求,2008年7月16日进行仲裁。
仲裁的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1.公司方面不承认本人的加班,公司出具会计以及出纳的书面证明,上书因公司财务软件的限制,并未把应计入基本工资的加班工资打印到工资单上,随后出具本人在公司在职期间所有的工资单,上面只有基本工资,并无加班工资。
2.公司方提供书面证明,在历次的工资调整方案中,已将加班公司计算于基本工资内,但是公司方所提供的工资调整方案中,有几次本人是不知情的,而且所有的工资调整方案依据公司方说法是公司全体开会讨论通过,但是无一次有会议记录以及公司全体员工的签名,只有公司的印章。
3.公司提出仅缴纳08年1月至08年4月期间本人的社会保险,原因是06年5月至07年12月已过60天仲裁申诉有效期。本人提出质疑,因我与公司已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并未否认,既产生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按工作开始的时间足月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且06年5月至08年4月本人未曾与公司中断劳动关系,本人于08年4月30日离职,于08年6月16正式递交劳动仲裁申诉书,并未超过60日期限。
4.被诉方就是公司方要求本人赔偿在职2年期间的培训费1万元,本人在职2年期间内并未参加任何培训,一直是在工作,公司方也无法提供书面证明以及证人证明本人曾经参加过公司的培训。
后来双方辩论之后,仲裁员进行调解,在庭上没有调解成功,对方练本人要求赔付的三分之一都不同意接受调解。
后来我们在庭外达成了调解,数目双方都认可,但是今天拿到了调解书后,我担心对方拒不支付或者拖延,仲裁调解书上说: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该依约自觉旅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我就不明白。
1,如果对方拖延或者拒付,有什么依照标准吗?几日内不支付就可以申请强制?
我在劳动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当日生效,当日即可索要,如对方拒绝,当日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这样子的吗?
2,本人如因对方拒付和拖延支付,可否拒绝接受调解?重新上诉或者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是调解书上并没有写明几日内啊,只是说,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自觉履行。。。
再就是达成的协议只是 被诉人给申诉人补偿XXXX元,调解书送达生效后一次付清,补偿付清后,双方争议了解,这很模糊啊!

不为求赏,愿意帮忙!

楼主的问题在于“调解书没有约定明确的履行期限”。这在调解书(也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来看,确实存在着一点“瑕疵”。二楼的答复,只是罗列了法条规定,但难以解决楼主的问题。毕竟没有约定履行期限!

既然没有约定具体的履行期限,可能会存在着双方各自的理解和解释。不过,楼主不必过分担心!楼主可以强调“调解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理应在当日或者次日就偿还结清补偿款”。公司方面可能强调“调解书并没有这个约定”因而拒绝。

楼主可以按照《合同法》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来办理——即可以随时要求义务方履行义务,但要给与对方(义务方)合理期限。

具体方法如下——
1.向公司方面发出履行义务(结清补偿款)的书面通知,通知公司方在十个工作日内(大约15日)将补偿款付至楼主本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写明开户银行及帐户号码,务必不能写错。当然也可以当面结清)。建议该通知书用邮政特快专递(EMS)方式邮寄,并保留好邮寄凭单。
2.如果在限期内,收到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可能需要给公司方出具收款收据或收条),问题也就解决了。如果不能在限期内收到公司支付的补偿款,应尽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理由应当说明“已经发出书面通知,给予公司适当、合理的期限,而公司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支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邮政特快专递的邮寄凭单可以作为楼主发出书面通知的关键证据。相信法院执行庭的执行员能够支持搂主的合法请求,对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注意,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书,申请事项不要遗漏“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公司)承担”的这项内容。
3.需要提请楼主注意的:根据《邮政法》,只有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邮寄信函(书面通知)才有证明效力,一般快递公司的邮寄,公司辩称“没有收到”的话,快递公司的收件凭证不具有证明效力。再就是,在邮政特快专递的邮寄凭单上,一定要写清楚文件名称(书写文件时应编制好文件名,例如《催促付清补偿款项通知书》)、公司地址、收件人姓名(最好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的姓名)、联系电话、寄件人的姓名(当然是楼主本人了)、确切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内容。

如果调解书也约定了楼主的义务的话(从行文中似乎有此意思“双方当事人应依约自觉履行。。。”,楼主没有具体说明,不便猜测),楼主也应积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否则,公司方面也会要求楼主履行义务。当然,楼主履行义务时也要做好全面履行义务的证据(例如交接记录等)。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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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8-28
大哥。我很佩服你啊,我工作了8年都一分都没有陪到钱,快半年多了没有和公司签离职的,象你这样断好的事就好办了.
第2个回答  2008-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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