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自05年5月至08年8月就职一私营企业,工作的2年时间内,上班时间为早8.00至12.00,午休1小时,下午自13.00至20.00,如中午值班,则为12.00直至18.00,实际每日工作时间为10.5到9.5小时。在职期间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为本人购买任何社会保险,今年4月 30日本人自动离职后,于6月16日向本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劳动仲裁请求,2008年7月16日进行仲裁。
仲裁的情况大致是这样的
1.公司方面不承认本人的加班,公司出具会计以及出纳的书面证明,上书因公司财务软件的限制,并未把应计入基本工资的加班工资打印到工资单上,随后出具本人在公司在职期间所有的工资单,上面只有基本工资,并无加班工资。
2.公司方提供书面证明,在历次的工资调整方案中,已将加班公司计算于基本工资内,但是公司方所提供的工资调整方案中,有几次本人是不知情的,而且所有的工资调整方案依据公司方说法是公司全体开会讨论通过,但是无一次有会议记录以及公司全体员工的签名,只有公司的印章。
3.公司提出仅缴纳08年1月至08年4月期间本人的社会保险,原因是06年5月至07年12月已过60天仲裁申诉有效期。本人提出质疑,因我与公司已是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并未否认,既产生事实劳动关系,那么就应该按工作开始的时间足月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且06年5月至08年4月本人未曾与公司中断劳动关系,本人于08年4月30日离职,于08年6月16正式递交劳动仲裁申诉书,并未超过60日期限。
4.被诉方就是公司方要求本人赔偿在职2年期间的培训费1万元,本人在职2年期间内并未参加任何培训,一直是在工作,公司方也无法提供书面证明以及证人证明本人曾经参加过公司的培训。
后来双方辩论之后,仲裁员进行调解,在庭上没有调解成功,对方练本人要求赔付的三分之一都不同意接受调解。
后来我们在庭外达成了调解,数目双方都认可,但是今天拿到了调解书后,我担心对方拒不支付或者拖延,仲裁调解书上说: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该依约自觉旅行,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里我就不明白。
1,如果对方拖延或者拒付,有什么依照标准吗?几日内不支付就可以申请强制?
我在劳动部门得到的答复是当日生效,当日即可索要,如对方拒绝,当日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是这样子的吗?
2,本人如因对方拒付和拖延支付,可否拒绝接受调解?重新上诉或者重新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是调解书上并没有写明几日内啊,只是说,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自觉履行。。。
再就是达成的协议只是 被诉人给申诉人补偿XXXX元,调解书送达生效后一次付清,补偿付清后,双方争议了解,这很模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