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全省各医疗机构使用的处方必须统一格式。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普通、急诊、儿科、麻醉药品专用和精神药品专用等五种处方笺格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新处方笺的启用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新处方笺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必须按照省厅规定的格式印制,除名称(“******处方笺”划线部分)外,其他项目不得作任何改动。社会医疗机构(诊所、门诊部等)由县(市)卫生局统一印制,并以成本价格提供给辖区内社会医疗机构使用。原处方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止。新处方笺式样已在省卫生厅网站(
www.jxwst.gov.cn)公布,各单位可直接下载。
二、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即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的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的助理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取得处方权,可以单独开具处方。
三、医师开具处方时必须亲笔签署全名,是否另加盖专用章由各设区市卫生局或医疗机构决定。
四、处方在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处方底端空白处注明有效期限并再次签名,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特殊情况”须在病历中予以说明。
五、用法、用量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的,医师应再次签名,并在病历中说明原因。
六、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
七、利用计算机开具处方时,必须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并手写签名。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必须手写开具处方。
八、处方药品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说明。
九、中药与西药必须分别开具处方,但中药注射剂可以与西药开在同一张处方笺上。
十、处方格式中编号(NO.)为流水号,印制单位在印制时编制。
十一、选择填写的内容,如“门诊/住院病历号”、“性别”、“费别”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将剩下内容用“/”划掉。“费别”中“公”指公费、“自”指“自费”、“保”指“医保”。
十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供开具一类精神药品时使用,医师开具的麻醉药品专用处方笺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笺必须保留3年。
十三、儿科急诊使用儿科处方笺并由医疗机构在儿科处方笺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急诊”印章。
十四、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药品应按规程操作,处方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药剂人员签名。
十五、处方为大32开纸张,长20.3厘米,宽14厘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