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个国家组成。目前的安理会成员国为:
常任理事国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美国。
非常任理事国10个:巴拿马、比利时、秘鲁、刚果、加纳、卡塔尔、意大利、南非、斯洛伐克、印度尼西亚
安全理事会的主席一职应由安全理事会理事国按照理事国国名英文字母次序轮流担任。每一主席任期一个月。
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会期两年,不可即行连任。1965年,通过修改宪章,非常任理事国数量从6个增加到10个。
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均有一票。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九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参考资料:http://ks.cn.yahoo.com/question/14070116023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