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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最新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2021修订)
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动物防疫
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答: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动物防疫
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活动。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2018修正)
答: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动物防疫
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对动物疫病...
伊春市养犬管理
条例
答:
第九条各级卫生医疗单位应为被犬咬伤的患者认真处理伤口,对确需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应开具诊断书,转指定的
防疫
单位处理,对确诊为狂犬病的患者应隔离、治疗。第十条养犬未实行拴养、圈养的,或未按
规定
为犬免疫的,除按本规定第五条执行外,由公安或畜牧部门对养犬单位负责人或犬主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大庆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
答:
第二十一条 养犬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依据《
黑龙江省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条例
》的有关
规定
进行处罚。第二十二条 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
动物
...
绥化市重大
动物
疫情应急预案绥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答:
为确保在遭遇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迅速、高效并有序地实施应急响应,遏制疫情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维护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此制定本应急预案。本预案的制定目标是建立...
黑龙江省
畜禽屠宰管理
条例
(2018修正)
答:
设立(包括新建、迁建,下同)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第十条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土地、环境保护、
动物防疫
、食品安全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
农业部
动物防疫
员新政
答:
原中央财政安排的基层
动物防疫
工作补助经费调整为动物防疫补助,对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政策、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等予以补助。(二)调整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
黑龙江省
畜牧兽医局的主要职责
答:
(五)负责全省
动物防疫
、检疫工作,拟订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公布并组织扑灭。(六)负责全省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兽医诊疗机构、兽医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兽药、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黑龙江省
奶业
条例
答:
第十一条 各级
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对检疫为开放型结核病和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的双阳性病牛,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处理。第十二条 奶户、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未经国家批准的兽药、饲料添加剂。第十三条 奶牛交易应当到指定市场进行,出售方应当出具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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