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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江西省采石取土管理办法
答:
第一条 为加强
采石取土
的
管理
,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石取土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江西省
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
答: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砂石资源费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
江西省
河道采砂
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
采石
、
取土
等,统称“河道采砂”,均适用于本办法。长江河道采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
江西省
用挖掘机挖沙是违法犯罪的吗
答: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
采石
、采矿、
取土
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
江西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2件和一揽子修改17件地方性法规...
答:
1.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专门设立的
采石取土
企业,应当提供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批复文件,其采矿权经评估后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有偿取得。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与重点项目建设时间相一致,开采的石料、粘土只能专供该重点建设项目使用。” 2.删除第十七条。 (七)
江西省
物业
管理
条例 1.将第...
江西省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河道
管理
条例》的决定...
答:
一、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二、第五十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批准在河道
管理
范围内采砂、
采石
、
取土
、淘金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第(二)项修改为:“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淘金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至2倍的罚款;对拒...
江西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
法》
办法
的第五章建设用地_百度知 ...
答:
占用土地挖砂、
采石
、采矿、
取土
的,或者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期满需要延期...
2020年
江西省
土地
管理
法实施细则(全文)
答:
占用土地挖砂、
采石
、采矿、
取土
的,或者占用非耕地建砖瓦窑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土地使用者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时,涉及土地复垦的,按本
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临时用地的,应当在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期满需要...
江西省
文物保护
管理办法
答:
(二)开山
采石
、毁林开荒、耕作、
取土
、放牧、葬坟、爆破等危害文物安全和损害古文化地层等活动;(三)排放超过环保标准的“废气、废水、废渣”物质;(四)存放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五)其他有损文物的活动。第十一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兴建建筑物的,其设计方案(包括座落...
赣州市水土保持条例
答: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抢修铁路、公路、水工程等,进行
取土
、挖砂、
采石
或者堆放废弃固体物的,生产建设单位事后应当及时采取水土保持措施。第十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全垦造林。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脐橙、油茶等经济林的,应当先规划后开发,合理确定位置和规模,保留山顶原生...
南昌市河道堤防
管理
若干规定
答:
第十一条 在河道堤防工程
管理
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
采石
、
取土
、淘金;(二)爆破、钻探、垦荒、挖筑鱼塘;(三)在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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