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3-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恩施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规划区)内开展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涉及建设、消防、人防、绿化、抗震、环保、环境卫生、节能、交通、航空、气象、水务、燃气、文物保护、信息网络、国家安全等方面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恩施”为目标,切实保护自然山水格局,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作用,促进城市健康有序发展。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土、住建、交通运输、公安、消防、人防、园林、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用地管理第五条 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选址在现状交通和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的区域。特殊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三区四线”空间管制要求;
  (二)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应当以旧城更新、整治为主,不得破坏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
  (三)不得擅自占用、填埋或改造河流、溪沟、水库及排水冲沟等,对自然排水通道和蓄水设施进行改造的,应当专题论证;
  (四)临近保护山体、水体周边区域(以下简称“两边”区域)的建设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第六条 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管理,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各类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划分,应当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确定,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附录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居住用地,其配套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以居住为主的商住混合用地,其商业、商务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城市新区和有实施条件的旧城区应当按照商住分离的模式布局。
  临时建设项目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同一临时建设项目内临时建(构)筑物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平方米。第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原则,建设用地最小开发单元为5000平方米。
  不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景观、环境、净空及建筑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批准建设:
  (一)公益性项目和市政设施项目;
  (二)相邻地块已建设完成,规划期内不具备扩大建设条件的;
  (三)邻近土地为道路、广场、河道、绿地等城市开敞空间或公共服务、市政设施用地,且实施特殊功能控制不宜扩大或合并实施的;
  (四)按批准的总平面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分期实施的;
  (五)经规划论证可以进行建设的。第八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应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或建筑系数)、容积率、建筑高度、主要功能建筑比例、绿地率、停车位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建、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配建、建筑退让、公共通道、山体水体保护(含非保护山体利用情况)、绿化控制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其它控制要求等内容。
  按照国家、省、州相关要求推广实施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并将相关要求纳入规划条件。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在项目建设净用地内核算。
  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用地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代征范围及面积。
  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用房(包含厂区办公楼、值班宿舍、职工食堂及职工活动用房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20%。成品仓库、研发室、实验室、产品展厅等功能用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计容建筑面积的20%。第九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市政管线设计、场地竖向设计、交通组织、消防设施布局、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绿色建筑规划及相关规划指标等内容。
  用地规模达2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居住类建设项目,学校、医院等重大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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