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多年发现女儿非亲生,找前妻索赔抚养费应该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12-26

养了非亲生女儿六年,找前妻索赔,当然是天经地义的。


日前,娄底双峰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娄底的吴先生去医院看望生病的女儿,意外发现女儿的血型与他和前妻的血型都不一样。发现自己辛苦抚养了六年的女儿不是亲生,吴先生将前妻诉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中吴先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张女士隐瞒小孩的真实情况,属于对吴先生的欺诈行为,吴先生因实际抚养小孩六年有余,在确认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后,不可避免地会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张女士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吴先生要求张女士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合理,判决张女士给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

一方面,男子为了非亲生女儿,付出了时间和金钱,这是实实在在的。一个男人之所以原因为她付出,这是因为他相信,这是自己的亲生女儿。所以,花太多的时间和金钱,都值得。甚至,为了这个所谓的自己的女儿,可能还会花费其他的更多。因此,这样的支出,金钱方面的,非金钱方面的,如果对自己的亲生女儿,都是无怨无悔的。但是,对外人,那当然另当别论。

另一方面男子为了非亲生女儿,付出的除了时间和金钱,还有爱。而爱是无价的,金钱和事件可以赔偿,对爱的伤害和欺骗,拿生命赔偿呢?

总结:前妻应该赔偿男子是天经地义,因为男子不仅仅为非亲生女儿付出了时间、金钱,还有爱。

第2个回答  2017-12-26

娄底的吴先生去医院看望生病的女儿,意外发现女儿的血型与他和前妻的血型都不一样。发现自己辛苦抚养了六年的女儿不是亲生,吴先生将前妻诉上法庭。12月17日,记者了解到,法院酌情判决吴先生的前妻张女士返还抚养费,并给付精神损失费1万元。

吴先生与张女士在2009年9月相识,2010年6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生下女儿。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12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张女士抚养,吴先生一次性给付女儿抚养费6万元。今年2月,女儿因病住院,吴先生发现她的血型“有问题”,怀疑女儿并非自己亲生,便询问张女士。张女士承认小吴并非吴先生亲生女儿。3月,吴先生带着孩子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排除吴先生系小吴的生物学父亲。吴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女士返还小孩抚养费60000元,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本案中吴先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张女士隐瞒小孩的真实情况,属于对吴先生的欺诈行为,吴先生对小孩没有抚养义务,现吴先生要求张女士返还小孩吴某的抚养费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

吴先生因实际抚养小孩六年有余,在确认吴某并非其亲生女儿后,不可避免地会给其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伤害,张女士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吴先生要求张女士给付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合理,判决张女士给付精神损失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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