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增税额怎么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8
增值税预征税率与增值税税率区别
增长税按纳税人不同,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是税率有17%,13%,6%,4%

小规模纳税人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税率有3%,2%

上面所说的税率的意思就是企业根据其销售额计算其当期应纳税额的税率。

增值税预征税率一般是3%,在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过程中,有个纳税辅导期,在这期间,企业每次购买的税票不得超过25份,当月多次领购的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发票3%销售额的预缴增值税。

这个预交的增值税,就是先交个税务机关的增值税,防止纳税人不能按时纳税,并根据当月按实际需缴纳的金额,多退少补。
增值税预增是几个点
借:应收票据 100万贷:银行存款100万
预增所得税0.004什么意思啊 15分
是“预征所得税0.004”。是按照收入的0.4%预征收企业所得税,一般到年终汇算清缴。详情您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土地增值税预增率是多少政策税屋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 *** “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营改增销售不动产税率中的预征率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这一规定应该没有新老项目之分也没有是否采取简易征收方法之分。只要房地产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的,均要先按3%预征增值税。但是文件却没说是在项目当地预征还是机构所在地预征,也没有说预征后是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还是全部在项目所在地申报。估计还有细化政策。
土地增值税按什么税率预缴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预征的方法。

预征是按预售收入乘以预征率计算,预征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核定。

假定A房产开发企业计划开发住宅楼5栋, 2015年年底竣工交付使用,预计收入总额50000万元,2014年一季度取得预售收入10000万元,当地核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预缴的土地增值税为10000×2%=200万元。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是多少,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率是25%
房地产企业预征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征的税务处理

一、.穿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摘要: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

预计计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明确摘要:经济适用房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国税发[200631号文和[200383号文规定的不同点在于,将预售收入的预计营业利润率修改为预计计税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和计税毛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摘要:营业利润=预售收入-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期间费用;营业利润率=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计税毛利=营业收入-计税成本;计税毛利率=计税毛利/预售收入。

采用营业利润率预计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当初不再考虑期间费用支出的多少;而采用计税毛利率是将取得的预售收入乘以计税毛利率后的毛利减去当期实际发生的和之相关的期间费用、税金及附加(按预售收入计征缴纳的税金及附加)。采用计税毛利率法更加科学、合理、合法摘要:营业利润率法在取得预售收入的当期却不考虑纳税人实际发生的费用、税金及附加,一律实行统一比例,对完工后还应当对以前发生的费用、税金及附加进行“秋后算账”,从而给纳税调整会带来很多的麻烦;计税毛利率法,对实际发生的费用、税金及附加,已于发生的当期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只需考虑产品的计税成本新问题。

当期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如下摘要:

当期计税毛利额=当期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毛利额—当期期间费用—当期已交税金及附加

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33%

二、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

国税发[200631号文规定摘要: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或未对其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行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国税发[200631号文和[200383号文规定的不同点在于,从税收的角度明确了开发产品的完工标准、计税成本和收入确认的原则,促使企业按规定及时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对此,纳税人应高度重视,避免由于开发产品完工,不及时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而被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带来税收上的风险。

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如下摘要:

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

=预售收入确认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税成本(预售收入相对应的成本)

预售收入毛利额=当期预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

完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实际销售......>>
什么是土地增值税预征?
在我国现行中央地方财政收支划分中,土地增值税属于地方税种。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实行“预征+清算”的管理模式。在项目销售阶段,按月或季度以申报收入预征土地增值税;在项目售完之后,再按照实际销售收入所得,清算应纳所得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在昨日通知中表示,正在研究预征率调整与房价上涨的挂钩机制,“改变部分地区预征率偏低,与房价快速上涨不匹配情况。”按照昨日通知要求,除保障性住房外,今后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中部和东北地区不得低于1.5%,西部地区不得低于1%。

记者从北京地税了解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除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外,自2007年1月1日开始,一律按预售收入1%预征土地增值税。

将重点抽查高价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在5月26日已经发布通知要求从严清算土地增值税。昨日又在通知中称,要求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并表示将“有针对性地选择3-5个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项目,作为重点清算审核对象,以点带面推动本地区的清算工作。”

据了解,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周期一般比较长,不少项目还采取分期开发或滚动开发方式,财务核算复杂。近年来大部分已预征土地增值税的开发项目,已经全部或大部分售出,进入清算高峰期。
关于房开企业所得税,土增税预征率的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执行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 *** 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按照上述毛利率计算出计税所得,按25%的所得税税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关于土增税预征率,则由各个省、自治区、自辖市地方税务局,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按照预售收入的1%~5%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比如湖南省预征率为:

1.普通标准住宅1.5%;

2.非普通标准住宅(含车库等)2%;

3.别墅、写字楼、营业用房等3%;

4.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5%;

5.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从高计税;同时不能享受普通标准住宅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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