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地名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地名管理,实现地名标准化、规范化、以利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地名管理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云南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称的地名,包括:
  (一)市、县(区)、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农村的村公所、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名称;
  (二)城镇的街道(街、路、巷)居民区、片区、自然村等名称;
  (三)山、山脉、山箐、山谷(峡谷)、关隘(垭口)、地片、盆地、河、湖、水塘、泉、洞、瀑布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四)具有地名意义的人工建筑物和企事业单位名称;
  (五)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称;
  (六)用当地地名命名的其它名称。第三条 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及办公室,是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名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审查和办理地名的命名和更名事宜;
  (三)宣传、推广、监督标准地名的使用,检查处理违章地名事件;
  (四)负责辖区内地名资料的调查、收集、整理、审定和地名档案的管理、利用工作;
  (五)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和指导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地名标志(含居民门牌)的设置、更换与维护等管理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区划的设置、命名和更名工作;
  (七)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和社会需要,组织编纂出版地名图书、刊物,向社会提供地名信息,开展地名咨询服务工作;
  (八)组织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促进我市地名工作的发展。第四条 地名管理要从我市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地名的命名或更名,应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和民族团结,反映历史文化、资源物产,突出地理特征,体现城乡规划,照顾群众习惯,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用字简明好记,指明清楚好找。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遵循下列规定:
  (一)全市范围内的乡(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县(区)范围内的村公所、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较大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一个城镇、乡范围内的街、路、巷、居民区、居民委员会、人工建筑物,一般自然地理实体,企事业单位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或近音;
  (二)一般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禁止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一般不用数词和“新村”、“新区”等类词命名地名,或从两个地名中各取一字命名地名,慎用方位词命名地名;
  (四)县(区)以下行政区划名称,一般应与驻地名称相一致;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相统一;派生地名应与主地名相一致;
  (五)地名构词要符合现代汉语语法和逻辑,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六)新建、改建工程的命名,应在施工前申报。未经批准,不得使用工程代称。第六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凡有损国家领土主权利和民族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带有侮辱劳动人民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一地多名、一名多写,音、形、义不统一的,应当确定一个比较科学、统一的地名作为标准地名;
  (三)可改可不改,或当地群众不赞成更改的地名,不要更改。第七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涉及我市与相邻地、州、市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由市人民政府与相邻地区行政公署、州(市)人民政府协商一致,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见,报省地名委员会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内涉及两个以上县(区)的自然地理实体、居民地、街道、人工建筑物等名称,由所涉及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协商,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见,经市地名委员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盘龙、五华两城区和官渡、西山两郊区与城区结合部的街道、居民区、人工建筑物、自然地理实体、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一般由所涉及的区人民政府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属市投资、规划新建改建的,可由市有关部门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市属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官渡、西山两区所辖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街道、居民区、人工建筑物、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名称和其它重要地名,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见,经市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六)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和企事业单位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见,征得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其主管机关审批,并抄报市和所在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上述范围以外的其它地名,由主管单位提出命名或更名意见,经县(区)地名委员会审查后,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八)地名命名、更名,必须填写统一格式的《地名命名更名报审表》一式三份,新建改建工程,还必须附规划平面图或示意图,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的《地名命名更名报审表》及附图,分别送省、市、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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