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关的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规划、住建、环保等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建设数字化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系统,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的具体范围、责任人以及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创新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二章 市容市貌第十一条 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其造型、装饰等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周围的环境相协调,体现城市特色。第十二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外立面出现污渍、破损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的屋顶、平台、外走廊、阳台外和窗外不得晾晒、吊挂或者堆放影响市容、危及安全的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的罚款。
  临街建筑物的外墙不得安装外置式烟道。临街建筑物的外墙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防护栏不得超出外墙立面,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分界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第十五条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道路应当保持平坦、完好、畅通。路面出现坑槽、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陷等情形,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二)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围挡等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隔离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破损、污损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四)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移位、损坏、丢失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的交通、通讯、邮政、燃气、给排水、热力、电力、环境卫生等设施、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污损、破旧、丢失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补设。施工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未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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