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6-04-07
2000年12月25日,中国和越南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两国在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
一、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产生的背景
北部湾是中越两国陆地和中国海南岛环抱的一个半闭海,面积约12万8千平方公里。中越两国在北部湾既相邻又相向。历史上,中越两国从未划分过北部湾。20世纪整个60年代以前,中越双方只按各自宣布的领海宽度管辖,湾内的资源共用共享,一直相安无事。例如,两国有关部门分别在1957年、61年和63年三次签订了有关渔业的协议,对各自近海(6-12海里)的捕鱼问题做出安排。这就是说6-12海里以外是公海,双方渔民可以自由进入进行捕捞。
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随着现代海洋法制度的发展,中越两国划分北部湾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问题呈现出来。按照以1982年开放签字、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核心的现代海洋法制度,沿海国可拥有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最多不超过350海里的大陆架。沿海国对领海享有主权,但其他国家的船只可以无害通过。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沿海国不拥有主权,但享有对其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排它性的主权权利。这意味着一国不得随意进入它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渔业捕捞,除非征得该国的同意。
北部湾是一个较狭窄的海湾,宽度约在110-180海里之间。中越两国都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两国在北部湾海域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全部重叠,必须通过划界加以解决。
实际情况也说明,过去由于没有一条明确的北部湾分界线,两国间经常发生纠纷,造成局势不稳,影响了两国关系。因此,两国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既是国际海洋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北部湾情况的现实需要。
二、中越北部湾划界
(一)总体面积比例问题。根据中方提出的两国在北部湾总体政治地理形势大体平衡的观点,并按照国际法上公认的公平原则,双方同意充分考虑北部湾有关情况并参照国际实践,通过谈判划分北部湾,以取得公平的划界结果。根据划界协定,中越北部湾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分界线共由21个坐标点相续连接而成,北自中越界河北仑河的入海口,南至北部湾的南口,全长约500公里。双方所得海域面积大体相当,实现了双方均满意的公平划界结果。
(二)渔业问题。北部湾划界直接关系到渔业资源的分配利用和中国沿湾几十万渔民的切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中方在谈判伊始就明确向越方提出,北部湾划界的同时必须妥善解决渔业安排问题,划界协定必须与渔业合作协定同时签署、同时生效。
经过努力,双方同意划界谈判和渔业谈判同时进行,并于2000年12月25日签署北部湾划界协定的同时签订了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之后,经过近3年的谈判,今年4月29日中越双方在北京签署了渔业合作协定的补充议定书。双方最终妥善解决了北部湾的渔业安排事宜。
划界协定只原则规定双方应就北部湾的渔业资源的养护、管理和利用等事宜进行合作。具休的合作形式则体现在渔业协定的规定中。根据渔业协定,双方划定了面积较大(3万多平方公里)的两国渔船都可进入的跨界共同渔区,时限为15年;另在共同渔区以北,又划出为期4年的跨界过渡性安排水域,允许两国渔船进入作业。同时,协定还明文规定,双方本着互利精神,在共同渔区内进行长期渔业合作。双方同意设立北部湾渔业联合委员会具体落实有关合作事宜。做出上述安排的考虑是尽可能少地影响我渔民在北部湾的传统捕鱼方式;同时,也在我国逐步按新海洋法制度进行渔业管理的大背景下,为我国渔业产业的调整、渔民的转产转业争取较宽裕的时间。
应该明确的是,这种安排是向新海洋法制度的一种逐步过渡,是在北部湾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压力日益增大的背景下做出的。据专家估计,北部湾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量年约为60万吨/年,但近年来,双方渔民在北部湾的捕获能力已超过100万吨,远远超出了湾内渔资源的承受能力。长此下去,将导致渔业资源的萎缩甚至枯竭,后果非常严重。中越做出的渔业安排,建立了双方在北部湾合作管理渔业资源的机制,有助于理顺双方的渔业关系,有助于建立两国渔民在北部湾良好的作业秩序,最终有助于湾内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湾内生态环境的保护,符合我国长远的渔业利益,有利于我们的子孙后代。
(三)油气问题。双方同意尊重划归对方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有关权利。因此,双方均有权在各自的大陆架上自行勘探开采油气或矿产资源。但对于尚未探明的跨界单一油气地质构造或跨界矿藏,参照各国的划界条约和实践,双方约定应就此进行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开采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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