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担涉及全省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组织陆路、水路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参与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等综合运输枢纽的规划工作。
(三)承担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和监督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的实施;协调和指导城乡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汽车出入境运输和水路与周边国家及邻省的运输衔接与合作事宜;负责港口的行业管理及中朝界河航运合作事宜。
(四)承担全省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指导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与港口设施保安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省管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市(州)、县 (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提出全省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的意见、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公路、水路有关规费政策并监督实施,对涉及财政、土地、价格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六)承担全省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指导公路、水路等工程建设相关政策、制度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承担有关重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七)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公共交通 (含出租车)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对全省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进行调控;监测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公路网安全运行情况;承担交通战备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省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工程造价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组织省管重点项目交通建设资金筹措;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重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十)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国际、国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及利用外资工作。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