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节约用水条例(2020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节约利用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用水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把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全社会节约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节约用水工作。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按照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的原则,实行统一调度、合理配置。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将节约用水纳入市民文明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每年三月为全市节约用水宣传月。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节约用水举报处理机制,及时调查处理接到的举报。第二章 用水管理第八条 市、区(县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水资源状况和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编制城乡规划、区域和行业发展规划,应当包括节约用水的内容。第九条 实行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相结合的用水总量控制制度。
  对用水量达到或者超过规划期用水控制指标、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的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审批该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第十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第十一条 非居民用水户用水实行计划管理。
  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年度内新增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在用水前提交本年度用水计划建议。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根据年度用水控制指标、用水计划建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计划等,下达本年度用水计划。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减非居民用水户的用水计划指标:
  (一)单位用水量高于用水定额标准的;
  (二)使用国家和山东省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
  (三)洗浴、游泳、水上娱乐等行业的淋浴设施未采用符合国家和山东省标准的节水型器具的;
  (四)洗车等行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六)具备使用非常规水条件而不使用的。第十三条 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计划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用水量超过计划的部分,按照下列标准加收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
  (一)百分之十以内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一倍加收;
  (二)超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二倍加收;
  (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按照到户综合水价的三倍加收。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专项用于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建设和管理。第十四条 非居民用水户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记录和统计台账,加强对用水状况的日常管理。第十五条 纳入计划管理并且年用水量二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生产技术、工艺流程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非居民用水户应当重新进行水平衡测试。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水平衡测试国家标准,对非居民用水户的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第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三年对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一次定期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综合考虑水资源供求形势、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城市供水价格。
  在启动城市公共供水定调价程序时,市、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供水进行定调价成本监审,并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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